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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202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现场复核和身体初检公告

2021-09-01 14:29:50 四川社会国企考试网 加备考QQ群 加微信领资料 APP模考刷题 文章来源:三江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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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四川省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2021年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消招录办〔2021〕6号)和《宜宾市2021年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工作实施方案》,市招录办现就消防员招录现场复核和身体初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员范围

  截至2021年8月31日18时,已在消防员招录官方平台报名成功且通过网上初审的报考对象。

  二、时间地点

  2021年9月3日上午8:00,宜宾市叙州区航天路中段16号(市公安局对面、海关后面的航天路特勤站)。

  报考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现场复核和身体初检的,视为报考人员自动放弃报名资格。

  三、现场复核注意事项

  通过网上初审的招录对象,由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在经常居住地报名的招录对象还需携带居住证)、准考证、居民户口簿、退伍证、毕业证(学位证)、党团关系证明、表彰奖励、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工作证明等证件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现场复核;年龄放宽至24周岁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政府专职林业扑火队员,须提供本人2年以上消防救援实战工作经历证明和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材料;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需提供电子注册备案登记表(学信网下载打印);对被批准取得报名资格的特殊专业人才,还须持相关证件材料原件。

  身体初检参照征兵做法,执行《身体初检标准》(附件1),与现场复核同步进行。通过网上初审的招录对象本人到现场参加身体初检,初检结论意见现场得出。参加身体初检的招录对象必须如实告知本人身体情况和既往病史。通过现场复核和身体初检的招录对象,由招录对象本人现场签字确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报名登记表》和《2021年消防员招录知情书》,拒不签字的,取消报名资格。取得报名资格的招录对象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报名登记表》参加后续招录考核测试。

  因招录对象报名所留本人联系电话错误或者不畅通,以及未在本人报考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性居住地(限四川省外户籍)宜宾市消防员招录信息发布网站及时了解现场复核和身体初检信息,导致本人未按公告规定的时间携带公告要求的证件材料到达指定地点参加现场复核和身体初检的,视为招录对象自动放弃报名资格。

  四、疫情防控注意事项

  按照《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请参加招录对象提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从即日起做好每日健康状况监测并做好疫苗接种,如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招录对象,要及时报告各区县招录办;

  2.考前14天内非必要不离川及前往高中风险地区,不出入人群拥挤、通风不良场所,不接触发热、有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病例;

  3.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健康码为黄码或红码的招录对象,应按照疫情防控要求主动报备行程,按防控要求实行集中或居家隔离并主动进行核酸检测;

  4.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现场全程佩戴口罩;

  5.健康码为绿码及体温正常的招录对象方可参加考试。

  请招录对象严格按照《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工作,确保顺利参加现场复核和身体初检。

  宜宾市招录办电话:0831-2318123。

  附件:身体初检标准

  宜宾市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

  2021年9月1日

  附件

  身体初检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一、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半月板损伤、韧带损伤;

  二、经常喷血、肾炎、结核病、近2年内患过肝炎;

  三、遗尿病(近五年常有尿床)、梦游症(睡觉中下床活动自己不知道);

  四、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官方平台《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中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五、不宜参加剧烈运动的(含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当天);

  六、其他严重疾病,身体有明显缺陷、异常。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部分摘要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一)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体条件兵BMI<27;

  (二)女性:17≤BMI<24。

  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

  (BMI=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

  第六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条 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条件兵超过4cm),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轻度下蹲不全(膝后夹角≤45度),除条件兵外合格。

  双足并拢不能完全下蹲,或勉强下蹲不稳者,可调整下蹲姿势(双足分开不超过肩宽),调整姿势后能完全下蹲或轻度下蹲不全者,陆勤人员合格(臀肌挛缩综合征、跟腱短、下肢关节病变等病理性原因除外)。

  第八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十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 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五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条件兵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条件兵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不含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等其他术式)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条件兵外合格。

  条件兵视力合格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编辑:Ni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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