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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备考知识:“立法”三两事

2021-02-13 16:39:00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sydw/ 加备考QQ群 加微信领资料 APP模考刷题 文章来源:四川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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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2月27日,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条例》征求意见以来,社会高度关注,引发了巨大的争议。2020年3月7日,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目前尚处于向社会征求意见阶段,我们将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对公众所提的意见建议,认真深入予以研究。《条例》在充分吸纳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之前不会仓促出台。借此,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立法”的一些公基知识。

  立法分为狭义的立法和广义的立法。狭义的立法仅指*高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广义的立法包括所有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活动。我们在这里所说的立法是广义的立法。我国立法坚持合宪和法制统一原则、科学性原则、民主性原则。

  一、拥有立法权的主体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所以,在我国拥有立法权的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行署及直属机构;省和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和设区的市的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二、立法的种类

  (一)宪法

  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其中宪法规定的是国家*重要、*根本性的问题,效力*高。

  (二)法律

  1.基本法律(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制定修改,闭会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在不违反其基本原则的情况部分修改。

  2.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1.执行性立法:为执行法律的规定而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2.自主性立法:针对国务院自主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3.授权立法:本应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但由上述两机关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规定。

  (四)地方性法规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设区的市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五)规章

  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的部委行署及直属机构制定,没有上位法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2.地方政府规章:由省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没有,上位法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六)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由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制定(不包括人大常委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据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变通并优先适用,但对以下事项,不得变通:

  1.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出变通规定。

  2.不得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作出变通规定。

  3.不得对法律、行政法规中专门对就民族自治地方的所作出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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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we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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