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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中区教育事业单位面向2021届高校毕业生考核招聘92人简章

2020-12-02 10:01:33 教师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jiaoshi/ 加备考QQ群 加微信领资料 APP模考刷题 文章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导读】四川教师考试网提供以下四川教师招聘信息:重庆渝中区教育事业单位面向2021届高校毕业生考核招聘92人简章,更多关于2022年四川教师招聘公告,教师公招报名,教师招聘考试时间,教师资格考试的内容,请关注(四川华图教师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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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进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现面向2021年应届高校毕业生考核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2021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92名,具体招聘单位及岗位详见《渝中区面向2021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情况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一览表》)。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二)招聘对象

      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2021届研究生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大学就读期间获得校级三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

      2.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不包含独立学院、二级学院)2021届公费师范毕业生,并取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其中非重庆籍公费师范生须符合国家跨省就业条件方可报名;

      3.2021届本科毕业生并取得学士学位,且大学就读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不含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师范专业毕业生。

      (三)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市内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中或双方签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拟聘用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本简章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年龄计算

      本简章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6日,如“35周岁以下”,指未满36周岁,在1984年12月7日及以后出生,以此类推。

      (五)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报考人员应当按即将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及对应专业报考,且须在2021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毕业(学位)证书。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报考人员,须为2020年8月1日及以后毕业,且在2021年7月31日以前获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2)(以下简称《专业参考目录》)进行专业资格审核。因不同学历层次致使同一专业称谓不一致的,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专业资格审核以毕业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专业相关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报考人员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

      专业名称与《专业参考目录》中专业称谓相似但不完全一致的,经负责专业资格审核的单位认定,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六)特别说明

      本简章所要求的条件中,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35周岁以下,均含35周岁,以此类推。

      本简章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简章发布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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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yang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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