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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上四川省监狱系统和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367人

2020-06-08 13:18:08 公务员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 加备考QQ群 加微信领资料 APP模考刷题 文章来源:四川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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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关于2020年上半年四川省监狱系统和四川

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公开考试录用

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等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决定,组织实施2020年上半年四川省监狱系统和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2020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条件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2020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按期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审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职位要求的其余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单不视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也应于面试资格审查前取得。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或不予录用,责任由本人自负。

  招考对象中“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是指截止2020年6月11日(报名第*日),累计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已满两周年。基层工作经历指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即具有在县(市、区)及以下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的经历,在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其中退役士兵服役时间均为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读书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年龄在18至30周岁(1989年3月1日至2002年6月11日期间出生),2020年高校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以及报考狱医(医生)、心理矫正职位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84年3月1日至2002年6月11日期间出生)。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其中,拟报职位的“专业”条件,指与“要求的学历”所对应的专业。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有关回避的规定。

  8.符合法律法规和招录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

  3.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有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人员。

  4.在公务员招考中违纪违规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7.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8.现役军人和在读的非2020年应届毕业生。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招录机关及名额

  四川省监狱系统招录350名,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录17名,共计招录367名。

  招考职位要求的具体对象、范围、条件详见职位表(附件1)。

  三、报名及资格初审

  本次招录采用网络方式报名。报名时间为2020年6月11日至6月17日上午8:00,报名网站为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rst.sc.gov.cn/)“人事考试”专栏。资格审查由招录机关负责,贯穿考录全过程。任何时候发现报考者有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弄虚作假的情形,取消考试、录用资格,所产生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报名及资格初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络报名

  1.职位选择。报考者登陆报名网站,查阅“公告”、“职位表”,了解基本政策和要求,选择与自己条件相符的招录职位。报考者应使用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有关信息进行报名,并且只能选择一个招录职位,报名时填报的身份证信息必须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一致。

  2.填报信息。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要求通过注册,如实、准确、完整填写《2020年上半年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信息表》(以下简称《报名信息表》)的各项内容,同时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在《报名信息表》上传照片处下载)进行照片处理,并按网络提示上传照片。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编辑:Ni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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