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02 16:23:33 银行金融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xys/ 文章来源:四川农村信用社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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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川农村信用社考试即将启动,关于农村信用社考试科目中银行基础知识中的相关法律知识,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本次结算担保法律规定。
《担保法律规定》
一、担保法律制度
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分为人的、物的和定金担保。
二、担保方式
(一)保证
1.含义
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时按约定由保证人履行债务。
2.保证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未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转让主债权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3.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时视同连带保证。
4.保证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二)抵押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1.抵押物的范围
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动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不动产和船舶、航空器;其他财产。
2.不可以抵押的
土地的所有权;耕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合同登记
(1)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4.抵押权的实现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三)质押
1.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质物)移交债权人(质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权利质押(应订立书面合同) 票据质押: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或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质押: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出质后不得转让。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出质后不得转让应收账款质押: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出质后不得转让。
(四)留置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债权消灭的;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五)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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