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法干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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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笔试专业综合II(6)

2012-08-10 09:41 政法干警考试 https://sc.huatu.com/zfgj/ 作者:四川华图 来源:四川华图

【导读】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笔试专业综合II


  68.【参考答案】


  (1)选民甲的行为合法,其并没有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只是表达了参选意愿,并不违法。


  (2)县领导乙的行为违法。《宪法》第40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 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因此县领导乙没有监控公民甲的权力,其行为违法。


  (3)乙侵犯了甲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人身自由中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


  69.【参考答案】


  (1)审刑院是宋朝初期的一种审判复核机关,同时享有部分的审判权。审刑院也称“宫中审刑院”。它的设立是宋朝初期皇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而在司法领域 采取的措施。审刑院作为司法复审机构,主要职责是复审天下上奏的疑难案件。各地奏案先经大理寺判决,报告审刑院复查,定出处理意见再由中书呈报皇帝决断。


  (2)宋代有赦免制度,分为大赦(死罪以下者都予免罪)、曲赦(适用于一路、一州等范围)、德音(死、流罪者减刑,其他罪者释放)等。但赦免仅限于一般犯罪,凡属“十恶”之类危害封建国家和社会的重大犯罪,不在赦免之列。


  “十恶”中的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叶元殴兄致死属于“恶逆”,不得宽贷其死罪,即不得减刑。


  70.【参考答案】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当代中国法的适用的又一基本原则。其基本内容为:


  (1)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只能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无权行使这项权力;


  (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司法机关在司法中必须正确地适用法。


  实行这一基本原则,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正确发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门职能的基本条件;也有利于防止特权和抵制不正之风,防止权力的滥用。


  在审理案件中,坚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与司法机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群众路线,是一致的。我们讲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决不意味着 司法机关的活动可以脱离党的领导。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这是司法工作的重要保证。当然,党不是去包办具体业务。不仅如此,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又与人民群众的支持、关心、监督分不开。如果脱离群众,不走群众路线,不接受人民的支持和监督,要正确地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纠正错审也是不可能的。在司 法过程中,还应处理好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与上级部门的关系,处理好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编辑:Pa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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