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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开考试录(聘)用工作人员的公告(2)

2012-07-17 11:05:49 三支一扶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jcfw/ 文章来源:四川人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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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笔试加分。

     (1)截止报名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可享受笔试公共科目成绩共加5分的优惠政策,具体加分办法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申论》各加2.5分。所加分值按规定比例折合后计入笔试总成绩;参加国家、我省和市(州)“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社工人才百人计划”以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志愿者,截止报名时,在农村(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以外的乡村中小学、乡镇卫生院所、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和村组基层组织等)、社区(指社区基层组织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连续工作2周年及以上且服务期满的,每工作满1周年且经县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合格,按比例折合后的笔试成绩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安排在乡镇和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志愿者,1年中在村组和社区工作累计满6个月以上的,视为1年农村、社区工作经历,按上述办法加分)。参加成都市“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干部”计划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可参照全省“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享受加分政策。参加我省“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干部”计划的志愿者,截止报名时,在村(社区)连续工作满2周年及以上的,每工作满1周年且经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合格的,按比例折合后的考试总成绩加2分,被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评为优秀的另加3分。

     同时符合上述加分规定的,不累加,可按最高加分规定加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2)在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人员,在报考重灾区机关公务员时,受到县(市、区)、市(州)党委、政府和市(州)机关、省级机关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人员,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3分;报考省内其他地区公务员时,受到县(市、区)、市(州)党委、政府和市(州)机关、省级机关表彰的人员,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5分。

     (3)少数民族考生报考三州和少数民族自治县职位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分。

     考生同时符合上述加分规定的,折合后加分总分值不超过5分。

凡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务于2009年12月7日前将身份证、准考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者,须携带锻炼所在地县以上团委出具的关于其服务年限、是否服务期满等情况的证明和服务期间的考核材料;在农村、社区连续工作或服务2年 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须携带工作地所在县级组织或人事部门关于其身份、工作经历、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和服务期间的考核材料;符合加分规定的少数民族考生持身 份证或户口薄;抗震救灾表现突出人员持立功受奖证书或表彰文件)和本人联系电话送交省高级人民法院或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审查(民族加分材料送交市州法院、 检察院政治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加分资格。

     在本次报考前已享受上述项目加分照顾考入机关的考生,参加本次招考不再享受同项目的加分。

     4.笔试成绩公布。笔试成绩于2010年1月12日由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布,考生也可通过网站进行查询。

     5.笔试成绩查分。笔试成绩公布后,若考生对自己的成绩有疑问,可于2010年1月12日-13日17:00前登陆网站申请查分。查分结果于1月15日在网上予以公布。

     (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工作由各市(州)党委组织部、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具体负责。根据考生折合后的笔试总成绩(加试专业科目的,含专业科目的折合成绩),按照3:1(三类为2:1) 的比例要求,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笔试有缺考科目者不得进入资格复审)。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对于达不到比例要求 的职位,笔试人员可全部进入资格复审。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在笔试结束后,由各市(州)党委组织部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体能测试,体能测试 合格者方能参加资格复审。

     考生在接到资格复审通知后,应携带《四川省公开考试录(聘)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贴上照片)、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有学位要求的职位)或户籍证明(明确了招收范围的职位)和招考单位要求的其它证书和手续原件及复印件参加资格复审。其中,特殊报考对象须具备以下手续:

     1.2010年高校毕业生出具本人学生证(无学生证的,出具所在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具的有关院系及专业等情况的证明)。

     2.新就业的企事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未满参加本次招考的,须出具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3.公安部门、监狱劳教系统、国家安全部门、机要部门的人员,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4.委培生、定向生须由原委培、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5.未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的在职公务员,须由工作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6.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三)面试

     资格复审合格者,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递补人员。递补人员进入面试前,也需进行资格复审。面试工作由各市(州)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时间暂定为1月23日-25日。

     六、体检及考察

     (一)体检

     面试后,根据录(聘)用职位及名额,在参加面试考生中,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申论》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选。体检由市(州)党委组织部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具体组织实施,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执行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时间原则上安排在面试结束后的3日内进行。招考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果为准。

     (二)考察

     考生体检合格后,各用人单位应及时进行考察。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依次递补。体检、考察递补只进行一次。

     七、公示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由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原工作单位)、专业、考试成绩、拟录(聘)用职位,并公布相关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期限7天。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拟录(聘)用人员名单公示7天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聘)用的,办理录(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清的,暂缓录(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聘)用。

     八、调剂录(聘)用

     第一批录(聘)用工作完成后,本次公招中未被录(聘)用考生的笔试成绩仍然有效,可参加由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检察院组织的第二次报名:在本次公招被取消录(聘)用计划的职位(名额)中选择符合条件的职位进行调剂报名,报名者根据分数高低,按照职位规定的面试比例进入资格复审、面试、体检和考察,合格者予以录(聘)用。

     九、录(聘)用审批及试用期

     (一)考试、体检、考察并经公示合格者,由各市(州)党委组织部会同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汇总录(聘)用名单,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上报材料包括:《关于录(聘)用XXX等XX位同志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请示》、《人民法院拟录(聘)人员名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录(聘)用表》或《关于录用XXX等XX位同志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请示》、《人民检察院拟录用人员名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表》。经批准录(聘)用的人员,由省委组织部发录(聘)用通知,并由招考单位通知录(聘)用者。

     被录(聘)用的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持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按照规 定的时间直接到招考单位报到。被录(聘)用的其他人员凭录(聘)用通知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单位通知的时间报到。超过规定时间不报到者,取消录(聘)用,并 在三年内取消其再报考公务员的资格,该职位的录(聘)用名额不再递补。

     被批准录(聘)用人员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或拒绝办理有关手续的,招考单位报经省委组织部批准后,可直接办理有关手续。

     在本次录(聘)用审批手续办理前,考生被其他机关新录(聘)用为公务员(以用人单位通知的时间为准)的,本人应主动终止参加本次考录(聘),招考单位不予录(聘)用。

     (二)新录(聘)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并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试用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聘)用。

     十、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录(聘)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规定进行,各市(州)党委组织部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责,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通 过设立专门的考录(聘)监督小组,公布监督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增加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要认真受理群众检举、申诉和控告, 并按照管理权限妥善处理。

     十一、省检察院机关录用工作人员工作,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十二、本公告由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1、2010年全省法院系统公开考试录(聘)用公务员职位情况表

2、2010年四川省检察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情况表

3、2010年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编码表查询表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2009年11月13日

  (编辑:成都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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