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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开考试录(聘)用工作人员的公告

2012-07-17 11:05:49 三支一扶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jcfw/ 文章来源:四川人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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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2010年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开考试录(聘)用工作人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50号)精神,现就2010年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开考试录(聘)用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及条件

     (一)招考对象:2010年高校毕业生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他人员。

     招考对象限招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的,其具体含义是:

     1.此类职位只面向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招考。

     2.“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不含学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等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曾在基层工作,后再进入学校就读的高校毕业生,其入校前的基层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

     3.“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中“2年”的计算方法是指截止报名时,报考者累计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已满两周年。

     (二)报考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35周岁之间(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年龄在18-28周岁之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获得博士学位的可放宽到40周岁)(注:此次公招年龄计算以11月9日为准,18-35周岁为在1991年11月9日和1973年11月9日期间出生,18-28周岁为在1991年11月9日和1980年11月9日期间出生,放宽到40周岁为1968年11月9日以后出生);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双眼裸视5.0以上或矫正视力5.1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增加体能测试,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报考侦查员职位限男性,身高1.65米以上。

     2010年高校毕业生必须在2010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并凭证书办理录(聘)用手续;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有关证书。超过规定时间未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聘)用或不得进入下一步考录(聘)环节,责任由本人自负。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人事考试中违规违纪被取消公务员录(聘)用考试资格的人员、批准录(聘)用后拒不到用人单位报到被取 消公务员报考资格的人员、在试用期内的新录(聘)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 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聘)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二、招收单位及名额

     2010年全省法院系统计划招录(聘)工作人员508名。全省检察院系统计划招录工作人员487名。招收单位及名额详见职位表。

     三、地区类别及开考比例

     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分三类确定开考比例,其中:省、市法院、检察院和成都市六城区法院、检察院为一类,各民族县和国家级贫困县法院、检察院为三类,其余各州、县(市、区)法院、检察院为二类。开考比例分别为:

     一类笔试开考比例不低于5:1。其中需取得相应《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方能报考的职位和法医、刑事科学技术、档案职位,不受笔试开考比例限制。

     二类笔试开考比例不低于3:1,三类笔试开考比例不低于2:1。其中需取得相应《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方能报考的职位和司法会计、法医、刑事科学技术、藏、彝语翻译、档案职位,不受笔试开考比例限制。

     获得法学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报考人员,不受开考比例限制。取得相应《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报考人员,可视为法律相关专业毕业。

     四、发布公告、报名及资格初审

     (一)发布公告

     报名开始前,由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在省委组织部“共产党人”网站(网址:www.gcdr.gov.cn)和四川人事考试网(网址:www.scpta.gov.cn)发布公告,将考试录(聘)用职位、范围、对象、条件、程序、报名和考试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二)报名

     1.报名程序。采用网络方式报名,报名网站为四川人事考试网,报名时间为2009年11月13日-17日。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职位。报考者登录网站,认真阅读“公告”、“公招问题解答”、“公招简章”等,了解招考职位的具体情况,选择符合条件的职位报名。

     (2)填报信息。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进行注册,如实、准确填写《四川省公开考试录(聘)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并按网上提示上传JPG格式、20K左右的近期免冠证件照片。报考者如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取消其录(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本人承担。报考者应在填报信息的1天后登陆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和照片质量检查。资格初审合格者按网络提示打印《四川省公开考试录(聘)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两份,供资格复审时使用。

     2.网上缴费。初审合格及照片质量合格的考生,在2009年11月13日-19日登录网站的相关页面缴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笔试考务费两科共计100元,有加试专业科目的共计150元)。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网上缴费。网络报名成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对报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取消或缩减该职位录(聘)用计划。有关情况及时在网站公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全部减免考试考务费:

     (1)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农村家庭考生;

     (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确定的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

     (3)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十分困难家庭考生;

     (4)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导致一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考生。

     符合上述情形(1)的特困考生凭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符合上述情形(2)和(4)的特困考生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学生处出具的农村特困家庭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符合上述情形(3)的特困考生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父亲或母亲烈士证明、父亲或母亲一级伤残军人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双亡证明等有效证件,笔试考试后于2009年12月7日-18日(节假日、双休日除外)凭上述有效证件、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相应市(州)人事考试机构(报考市州职位的)或省人事人才考试测评基地(报考省法院、省检察院职位的)(成都市三槐树路2号)办理减免手续。

     3.打印准考证。报名成功并缴费的考生,凭身份证号、姓名,于2009年11月30日9:00-12月5日24:00登录网站打印本人准考证,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不含过期临时身份证和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到指定考点参加考试。

     (三)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工作由各市(州)党委组织部、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具体负责。资格初审时间与考生报名时间同步,由市(州)党委组织部、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派出专人组成审核小组集体会审,即根据报考者填报的材料、照片,严格对照职位要求,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并在报考者报名后的1个 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对照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提示考生重新上传照片。对通过资格初审 的人员,各市(州)应下载并打印考生报名信息,供资格复审和考察时使用。资格初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考试。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公招全过程,在任何阶段发现考 生有不符合职位要求情形的,取消录(聘)用资格,所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五、考试及资格复审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算,其中:不加试专业科目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70%,面试成绩占30%;加试专业科目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专业科目成绩占20%,面试成绩占30%。资格复审在面试前进行。

     (一)笔试

     1.笔试科目。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申论》两科,每科卷面满分100分,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中各占50%。部分职位加试《法律专业知识》或民族语言,卷面满分100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报考证书有效范围内需加试《法律专业知识》的职位可以免试,其加试成绩按满分计。

     2.笔试时间及地点。笔试时间为2009年12月6日,在各市(州)均设置考点(具体时间及详细地点见《准考证》)。   (编辑:成都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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