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所称文职人员,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规定的,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在军队和社会生活中,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答:军队文职人员的招考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或者社会人才。其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应届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
应届毕业生是指2022年毕业且在当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和学位证的毕业生;
非应届毕业生是指在两年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者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
答:应聘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应在35岁以下;应聘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应在45岁以下。
报考人员年龄计算和取得学历学位,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其中,报考人员属于应届毕业生的,取得学历学位时间可以截止到2022年7月底。
答:应聘专业教学、科研、医疗、工程、实验岗位的,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应聘护理岗位适当放宽。应聘人员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学历,专业对口。
答:对招考学历学位条件要求为博士研究生的岗位,符合规定报考条件且通过报名初审的报考人员,逐级报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批后,可以免笔试直接参加面试,面试人员名单统一在军队人才网公布。
答:符合《军队聘用文职人员体检检查通用标准(试行)》规定的标准条件,比如男生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5cm以上;任意一眼矫正视力不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不低于4.9)。
答:为保持部队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基于文职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特点,文职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作息制度,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有关规定执行,通常不参加早操。文职人员休假探亲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执行军委下达的专项任务累计时间超过6个月的,任务期休息日和节假日未休息天数可累加计入本人当年假。
答:文职人员之间、文职人员与军队其他人员之间,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之间是同志关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同心协力完成各项任务;依据隶属关系和行政职务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首长、上级,首长、上级按照职责和权限对部属、下级下达命令和实施管理。
答:文职人员岗位设置分为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两种类别。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和专业技能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专业技能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文职人员等级设置分为管理岗位由高到低分为九个等级,即部级副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晋升岗位等级在现等级岗位任职的最低年限,十一级以下岗位分别为3年、十级以上岗位分别为4年。德才表现优秀、现级别满2年以上且符合有关要求,可以在岗位等级对应的级别范围内提前晋升一个级别。
答:军队建立统一的文职人员工资制度,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发到个人的一般工资水平为:本科毕业确定为专业技术十三级,工资标准为9000元左右;硕士研究生确定为专业技术十二级,工资标准为9500左右;博士研究生确定为专业技术十级,工资标准为11000左右。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按本人1个月工资收入发放年度奖励工资。
答:主要是从事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教学辅助、实验、工程、卫生技术、图书、出版、会计等岗位的文职人员。
工作领域涉及动力、测控、数据处理、安全控制、计算机、软件、通信、网络管理、气象、教学、财务、医疗等专业。
工作单位主要有:各级机关、训练机构、战区医院、部队院校、工程设计室等。
答:1.发布招聘信息。军委政治工作部将通过军队人才网(网址:http://www.81rc.mil.cn),适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全军文职人员招聘信息。
2.网上报名。报考人员通过军队人才网报名,通过网上资格条件审核的报考人员方可报名。即时或者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使用网上支付方式缴纳报名费。应聘人员缴费成功并打印出报名回执方为有效报名。报名后不予变更报考信息和退费。
3.统一考试。报考人员参加全军统一考试,通过军队人才网打印本人准考证。考试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基础。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大纲,可以通过军队人才网浏览和打印。
4.公布入围名单。全军统一划定公共科目合格分数线,根据计划招考人数比例,按照报考人员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入围人员名单,并在军队人才网公布。
5.进行面试体检。对招聘考试入围人员的基本情况、学历学位、专业资质、工作经历、准考证等原件或者证明材料进行复审,合格的可参加面试。体检在军队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由聘用单位承担。
6.确定预选对象。按照计划招考人数1:1.2的比例,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预选对象。其中,公共科目、专业科目、面试成绩分别占30%、30%、40%。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照面试成绩、专业科目成绩确定排名。
7.实施政审考察。对预选对象进行政治考核和综合考察。政治考核主要考察政治面貌、宗教信仰、遵纪守法以及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综合考察主要考察现实表现、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8.确定拟录用对象。对政审考察合格的预选对象,用人单位按照总成绩排名确定拟录用对象名单,名单在军队人才网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本人自愿放弃录用资格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按照报考人员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从面试体检或者政审考察合格的对象中递补,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9.岗前培训。新录用人员到岗报到后,签订聘用合同(管理岗位不签订),实行6个月试用期,参加岗前培训。
10.办理任职手续。岗前培训和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为其办理首次任职、确定岗位等级和级别等事宜。岗前培训和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答:文职人员福利待遇以现役军官为参照,工资水平与现役军官基本相当,总体上高于地方同类人员。主要待遇如下:
工资待遇:军队建立统一的文职人员工资制度,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住房补贴随工资发放。
试用期考核合格,初级岗位工资9500元左右,中级岗位工资11000元左右。年度考核称职的,年底加发1个月全额工资。
住房保障:文职人员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政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房租补贴参照现役军官政策确定的标准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军队可增发住房补助。文职人员可租住用人单位的宿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租住公寓住房。
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参加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军队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职业年金。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所在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平时对文职人员给予医疗补助,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期间实行军队免费医疗。文职人员的伤亡抚恤,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福利:文职人员享受探亲休假、交通补助、年度健康体检、子女入托、校直免费医疗,工作日自助餐补助待遇;发放防暑降温费、子女保育保教费、夫妻两地分居费,按标准报销通信费。
答:文职人员培训纳入军队人员培训体系,并接受军事职业教育,区分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专业培训和任务培训。军队可利用国家和社会资源对文职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文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评定,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退出军队后,在军队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仍然有效。总体上看,与国家公务员相比,工资水平、住房保障和看病就医3个方面总体上好于公务员,身份定位、职业稳定性、发展空间、抚恤优待、福利待遇、退休保障6个方面大体相当。
答:入职宣誓: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应当进行宣誓。
着装仪容:按照规定配套穿着文职人员服装、佩戴标志服饰。在军队工作期间不得文身。
军事训练:根据需要开展队列、军事体育等训练活动,通常不参加早操,军事体育训练成绩仅作为文职人员晋级、考评的参考依据。
因私出境:每年可以因私出境两次。
军队聘用文职人员体格检查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5cm以上,合格。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三条 颅骨缺损、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明显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五条 存在功能障碍的骨、关节、软组织伤病和畸形,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六条 恶性肿瘤、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第七条 难以治愈且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皮肤病、传染性皮肤病,不合格。
第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包括实验室检查发现阳性结果,不合格。
第九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mmHg,<140mmHg;
(二)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十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
第十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但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者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第十二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十三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肝内胆管结石,有梗阻的胆结石,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
(二)胆囊摘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
第十四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先天性或者获得性缺失一侧肾脏、肾脏移植史、肾盂积水、有梗阻的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五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Ⅱ型糖尿病血糖控制在正常范围内;
(二)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
第十六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严重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过敏及严重过敏体质的,不合格。
第十八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十九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它传染病,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水面舰艇人员、潜艇人员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条 癫痫或者其它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神经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以及其它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不能通过军队聘用文职人员心理检测专用软件检测和结构性心理访谈的,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任意一眼矫正视力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夏季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有文身的,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聘用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身高、体重、视力等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三十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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