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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分校
【导读】四川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第二章  任  职

    第六条  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四)转任、挂职锻炼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条  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

(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  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

    第十三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三章  免  职

    第十四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二)降低职务的;

(三)转任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五条  公务员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免职建议;

(二)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

    第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三)被辞退的;

(四)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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