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30 09:41:21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四川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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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下半年乐山事业单位考试什么时候出来职位表?巴中事业单位本月出公告,8月笔试!目前南江、恩阳、通江医疗事业单位招考公告已发布,综合岗招考公告即将发布!那么四川省属事业单位联考呢?按照往年时间节点可推测:2024下半年四川事业单位联考预计9月下旬发布公告,10月笔试!
从往年来看,公告发布到考试时间仅有大约1个月,而今年下半年四川事业单位统考开始实施新大纲,有题型的新增以及考点的增删,都是第一次考,因此大家一定要提前备考,多给自己一些适应和消化的时间。大家可以扫码预约公告发布通知,图图帮你蹲公告,大家安心备考,早日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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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川各地市招考情况汇总(预估)
二、综合知识考情分析
一般来说,《综合知识》科目即将《公共基础知识》及《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合二为一, 在四川省直属事业单位考试、上下半年四川事业单位联考考试中较为常见,且据目前考情来 看,职业能力倾向测验考题所占分值比重正呈现逐年减少之势,就四川省直属事业单位考情 来看,职业能力倾向测验部分题量一般在 5—10 题之间。而今年开始实施新大纲,题型有变化,详情如下:
1、四川事业单位综合知识新大纲知识点新增
法律部分:新增行政法、其他法律法规
非法部分:新增哲学、管理、毛中特
职测部分:新增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
2、四川事业单位综合知识新大纲知识点删减
法律部分:删除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
非法部分:删除道德
3、四川事业单位综合知识新大纲题型变化
新增主观题、填空题、写作题
三、笔试备考推荐
在常识判断法律考点中,民法一直都是重中之重。名誉权作为人格权部分的亮点内容,今天将结合考点进行讲解,方便同学们理解和吸收相关知识点,现将其考点梳理如下。名誉权的概念: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其名誉享有的不受他人不法侵害的权利。
考点1:民法典对名誉权和名誉都进行了明确的定义,这里就概念本身而言,是可以进行判断题考察的,将其他权利的定义与名誉权进行词语替换,例如: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这一说法就属于错误说法,这也是常见考点。
考点2:名誉权的享有主体不仅仅是自然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都是名誉权的享有主体,这里可以进行选择题的考察,法人也能和自然人一样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
名誉权中的信用权:
信用:是对民事主体在经济上的一种客观评价。《民法典》没有单独规定信用权,但是对于信用提供了名誉权的保护,如因加害行为导致民事主体信用评价降低,则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考点1:结合个人信息权进行区分考察,《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条?: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例如个人的财产状况、消费信息、负债信息、个人存款都属于个人信息的,如在处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导致了民事主体信用评价降低,则侵犯名誉权,如处理不当但是没有导致信用评价降低,则只构成对于个人信息权的侵犯。例如:信用征信机构将个人信用记录错误登记或者非法的披露,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错误将被执行人拉入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等行为,就属于在处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使得被侵害人的信用评价降低,属于对名誉权的侵犯。
考点2:案例的形式考察对于名誉权中信用的侵犯。例如:甲非法使用乙的信用报告,并由此造成乙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甲的行为导致了乙的信用评价降低,构成对乙的名誉权侵犯。
名誉权的侵害构成要件:
考点1:行为实施了侮辱、诽谤、减损他人信用的损毁名誉的加害行为,该行为必须是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如果对象是一类人则不构成名誉权的侵犯。例如:甲是A省人,乙对甲有私人恩怨,在与朋友聚会时公开表示A省人都是没脸没皮的人,这不属于侵犯名誉权。
考点2:加害行为要为第三人知晓,如不知晓,不属于侵犯名誉权。例如:甲乙是夫妻,一日甲在家中掌掴乙,并要求乙跪下认错,这一行为并非为第三人知晓,因此没有侵犯乙的名誉权。
考点3:加害行为造成客观的社会评价降低,如果最终客观评价没有降低,不属于对名誉权的侵犯。例如:甲乙是夫妻,一日甲在大家上,要求乙跪下认错,众人议论纷纷,都觉得这是爱的表现,给乙点赞,乙的社会评价没有降低,因此没有侵犯名誉权。
名誉权新规:
考点1:《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例如:甲是政治家,因为包养情妇和受贿接受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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