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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科目-会计考点
第三章 经济法
第一节 经济法的主体及行为
一、经济法律主体及权利义务
经济法律主体指能够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范围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范围决定。
从中国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经济关系的参加者看,经济法主体一般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和生产单位、承包户、个体经营户、公民个人和国家。其中公民个人和国家为经济法特殊主体,它们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充当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并不排斥法人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但法人不仅可参加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并且也可以参加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如参加税收关系,成为纳税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指的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经济法律行为
经济法律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实施的,从其内容到形式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经济法律行为是有效的法律行为,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它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三、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代理关系的主体
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
(三)特征
四、代理的适用范围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法律行为(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得代理。
五、代理的种类
(一)委托代理
可以书面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也可以口头形式。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法定代理
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定的代理。一般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三)指定代理
按照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六、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滥用代理权
1.自己代理:
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原则上追认有效。
2.双方代理:
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双重追认后有效。
3.恶意串通:
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一律无效。
4.法律后果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二)无权代理
1.没有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
4.法律后果:
(1)经被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3)第三人明知应知
第三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表见代理
1.概念
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 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的本质是无权代理,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相对人,成立要件必须使其有理由相信。
2.有理由相信
(1)被代理人对相对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 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3)代理授权不明;
(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相对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
(5)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相对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仍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 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该款的规定。法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公共科目考点
第四节 资料分析
一、常用速算方法回顾
1. 尾数法:加减法计算中,若选项与材料精确度一致且选项尾数出现不同的情况时,优先计算尾数。
2. 截位舍相同:加减法计算中,若选项与材料精确度不一致,即粗略计算时,考虑截位舍相同。
3. 截位直除法:列式之后,通过观察答案选项,若选项首位不同,则对分母从左向右截取前两位处理,第三位考虑四舍五入;若选项首位相同,第二位不同,则对分母从左向右截取前三位处理,第四位考虑四舍五入。
4. 特殊分数法:列式之后,通过观察其中是否存在特殊分数,若存在,则把特殊的百分数转换成分数后再进行计算。
5. 分数性质:在进行分数比较时,通过观察分子分母的大小关系,分子相对大且分母 相对小的分数值较大。
6. 直除法:分数比较时,通过观察答案选项或被比较数据,若其差距较大,则在分数 值量级一致的情况下通过直除商首位或首两位来求得结果或进行相应的比较。
7. 化同法:当两个分数的分子或分母有明显的倍数关系时,将一个数的分子分母同时 乘以一个数,以使两个分数的分子或分母变得差不多然后再利用分数性质进行比较的方法。
8. 差分法:分数比较时,其中一个分数的分子、分母均略大于另一个分数,可将分子 分母都大的分数称为“大分数”,分子分母都小的分数为“小分数”。“大分数”和“小分 数”分子、分母分别做差,得到的差可以写成一个新的分数,为“差分数”,用“差分数” 代替“大分数”与“小分数”作比较:①若差分数>小分数,则大分数>小分数;②若差分数<小分数,则大分数<小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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