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事业单位

您当前位置:四川人事考试网 > 四川事业单位考试 > 报考指导 > 2022下半年四川事业编核酸阴性报告需要纸质版的吗

2022下半年四川事业编核酸阴性报告需要纸质版的吗

2022-11-17 16:06:39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sydw/ 加备考QQ群 加微信领资料 APP模考刷题 文章来源:四川华图

【导读】华图四川事业单位考试网(https://sc.huatu.com/sydw/)提供以下事业单位招考信息:2022下半年四川事业编核酸阴性报告需要纸质版的吗,更多关于2022四川事业单位招聘,四川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招考公告的内容,可关注公众号四川事考咨询中心(huatusydw)或添加微信客服号(huatukele)咨询!

预约享全项目备考资料

  四川事业单位招聘考试2022下半年于11月26日笔试,准考证打印入口见下文,根据防疫要求,考前需有三天三检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详细要求请持续关注各地人事考试网公告。

  网上报名并缴费成功的报考者,凭身份证号、姓名,于规定时间登录报名网站打印本人准考证,在打印准考证前,报考者必须在网上签订人事考试诚信承诺书。在考试当天,报考者须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二代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含照片>,不含过期身份证、一代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证件、证明)按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和考场参加笔试。逾期未打印准考证或未按要求签订诚信承诺书,以及相关证件不符合规定要求而影响考试的,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一、四川事业单位准考证打印时间及入口

地区 公告 准考证打印时间 打印入口 考试科目
省属 详情查看 11月22日-25日 四川人事考试网 综合知识
自贡 详情查看 11月21日-25日 自贡人事考试网 综合知识/教育公基/卫生公基
攀枝花 详情查看 11月21日-26日 四川人事考试基地 综合知识
泸州 详情查看 11月21日-25日 泸州人事考试网 综合知识/教育公基+职测
宜宾 详情查看 11月22日-25日 宜宾人事考试网 心理素质+公共科目+专业科目
广元 详情查看 11月22日-25日 广元人事考试网 综合知识
凉山 详情查看 11月21日-26日 考生之家 综合知识
遂宁 详情查看 11月21日-26日 遂宁事业单位报名网 综合知识/教育公基
广安 详情查看 11月21日-26日 考生之家 综合知识/卫生公基
南充 详情查看 11月21日-25日 南充人事考试网 综合知识/卫生公基
阿坝 详情查看 11月22日-26日 四川人事考试基地 综合知识
达州 详情查看 11月2日-6日 达州人事考试网 综合知识/卫生公基

四川事业单位准考证打印入口

  二、考试期间疫情防控要求

  (一)请广大考生务必做好自我健康管理,通过微信小程序“四川天府健康通”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并于考前10天开展健康排查,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

  (二)考生赴考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做好手部卫生。

  (三)为避免影响考试,考生须在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落实相应隔离医学观察、健康监测等相关防疫政策后,再完成与考试相关的疫情防控要求。

  (四)所有考生须持本人考试前3天3检(3次采样均须在四川省内有资质的检测服务机构进行)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纸质、电子版均可,下同),方可入场参加考试。核酸检测报告时间以采样时间为准,非检测时间或报告打印时间。请考生提前做好采样准备,经查验采样时间、检测结果等不符合规定的考生,不得入场参考。

  (五)每场考试前,考生应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在考点入场检测处,请考生提前准备好当天本人防疫健康码(绿码)、纸质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并配合工作人员做好入场查验健康码、扫场所码及体温检测准备。

  (六)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现场确认有体温异常或呼吸道异常症状者,经驻点医务人员排查,未能排除感染风险者,不再参加此次考试,应配合到定点收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四川事业单位准考证打印入口

  三、考前练一练

一、《安全生产法》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为“责任到人”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首次明确“一把手”需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明确企业应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四)明确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五)明确了“三管三必须”的新格局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41号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三、《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2021年6月1日,教育部部长陈宝生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0号,公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注重学生个人信息的保护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条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

学校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除因法定事由,不得查阅学生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工作机制。

(二)保障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五)持有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的视听、图文资料;

(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三十三条学校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除教学需要外,禁止带入课堂。

四、《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免征契税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明确退税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例题】根据2021年9月1日实施的《契税法》,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的情形包括:

A.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B.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C.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D.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答案】C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由此可知,不包括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这一情形。

因此,选择C选项。

微信公众号 微信客服号
四川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热门推荐
hot联考笔试时间确定 下半年公告预约hot 下半年公告汇总  入面分数线 笔试课程 
备考图书推荐 QQ交流群 客服咨询入口hot 笔试加油包jian 2023系统提分班
(编辑:Libinu)
热门推荐
辅导课程
联系方式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扫码添加:事业单位公众号huatusydw
为您提供一站式备考服务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号

扫码添加:事业单位客服号
专业客服一对一答疑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   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