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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县经济合作和外事局2022年招聘聘用人员笔试期间疫情防控公告

2022-10-26 14:23:07 四川社会国企考试网 加备考QQ群 加微信领资料 APP模考刷题 文章来源:三江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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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县经济合作和外事局2022年公开招聘聘用人员

  笔试期间疫情防控注意事项的公告

  为严格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全力确保每一位考生安全健康,结合四川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和当前我市新冠疫情防控要求,现就2022年10月29日举行的“高县经济合作和外事局2022年公开招聘聘用人员”笔试期间疫情防控注意事项公告如下。

  一、请广大考生务必做好自我健康管理,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及“四川天府健康通”申领本人防疫健康码,并在考前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

  二、考生赴考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做好手部卫生。

  三、为避免影响考试,来自国(境)外地区的考生,考前应至少提前11天入境,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接受相应隔离观察、健康管理和核酸检测。

  四、考试前,考生应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在考点入场检测处,请所有考生提前准备好当天本人天府健康通防疫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并配合工作人员做好入场扫码及体温检测工作。

  五、考生入场时,须按以下要求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1.考前7天内有四川省外旅居史的考生需持本人考试前3天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第一次采样时间为10月26日及以后,第二次采样时间与第一次采样时间间隔须≥24小时,以考生提供纸质或电子版显示的采样时间为准)。

  2.考前7天内有低风险区(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为低风险区)旅居史的考生需持本人首场考试前3天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第一次采样时间为10月26日及以后,第二次采样时间与第一次采样时间间隔须≥24小时,以考生提供纸质或电子版显示的采样时间为准)。

  3.其余所有考生须持首场考试前48小时(采样时间为10月27日及以后)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以考生提供纸质或电子版显示的采样时间为准)。

  六、考生须健康码和行程卡为绿色,并持相关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以采样时间计算),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方可入场参加考试;现场确认有体温异常或呼吸道异常症状者,不再参加此次考试,应配合到定点收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七、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

  1.健康码或行程卡为“红码”、“黄码”的人员。

  2.经现场确认有体温异常(≥37.3℃)或呼吸道异常症状的考生。

  3.考试前10天内有国(境)外旅居史,尚未完成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健康管理的考生。

  4.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或次密接者,尚未完成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健康管理的考生。

  5.考前7天内有中高风险区旅居史,正在实施居家隔离及居家健康监测等健康管理的考生。

  6.为进口货物、入境口岸相关从业人员、集中隔离点工作人员等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尚未完成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健康管理的考生。

  7.考前7天内其共同居住者未完成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考生。

  8.考试当天,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的考生。

  9.其他按照当日最新《宜宾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指引》和《宜宾市疫情防控重点风险地区提示表》不适宜参加领取准考证、笔试的考生。

  八、考生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考试当天无法到达考点的,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仍处于新冠肺炎治疗期或出院观察期,以及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考生,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

  九、请考生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临时摘除口罩外,进出考点、参加考试应当全程佩戴口罩。

  十、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秩序,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被发现或主动报告身体不适,经复测复查确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由驻点医务人员进行个案预判,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考生从普通考场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所耽误的时间,不再予以追加;不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由驻点医务人员按规定妥善处置。

  十一、其他疫情防控要求,按考点所在县(区)疫情防控部门规定执行。考试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将根据国家、四川省和我市疫情防控的总体部署和最新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请考生持续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并随时关注“四川疾控”“宜宾市疾控中心”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高、中风险地区具体名单及相应管控措施,以及考点所在县(区)最新防疫要求,并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高县经济合作和外事局

  2022年10月24日

(编辑:Ni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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