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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事业单位公基刑法知识之犯罪未遂

2022-03-10 11:37:03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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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八大家,又称为“唐宋散文八大家”,是中国唐代柳宗元、韩愈和宋代欧阳修、苏洵、苏轼、苏辙、王安石、曾巩八位散文家的合称。其中韩愈、柳宗元是唐代古文运动的领袖,欧阳修、三苏(苏轼、苏辙、苏洵)等四人是宋代古文运动的核心人物,王安石、曾巩是临川文学的代表人物。韩愈和柳宗元是“古文运动”的倡导者,他们先后掀起的古文革新浪潮,使诗文发展的陈旧面貌焕然一新。今天我们主要是了解第一个人物韩愈。

韩愈,字退之,是唐代文学家、哲学家、思想家,谥号“文”,又称韩文公。

韩愈与柳宗元同为唐代古文运动的倡导者,古文运动主要是主张学习先秦两汉的散文语言,破骈为散,扩大文言文的表达功能。宋代的苏轼称韩愈为“文起八代之衰,道济天下之溺,忠犯人主之怒,勇夺三军之帅”,这里的八代是指宋、齐、梁、陈、魏、齐、周、隋八代;到了明朝的时候,韩愈被推崇为唐宋散文八大家之首,韩愈与柳宗元并称“韩柳”;后者把韩愈的文与杜牧的诗并列,称为“杜诗韩笔”,有“文章巨公”和“百代文宗”之名。

韩愈还是一个语言巨匠,他善于使用前人词语,又注重当代口语的提炼,得以创造出许多新的语句,其中有不少已成为成语流传至今,如“落井下石”、“动辄得咎”、“杂乱无章”等。在思想上是中国“道统”观念的确立者,是尊儒反佛的里程碑式人物。

我们常见的韩愈的著作为《师说》,是韩愈在京任国子监四门博士时所作。文中虽也正面论及师的作用、从师的重要性和以什么人为师等问题,但重点是批判当时流行于士大夫阶层中的耻于从师的不良风气。就文章的写作意图和主要精神看,这是一篇针对性很强的批驳性论文。

考试时,常见诗句为“是故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如是而已。”,出题问对应的作者韩愈或者作品《师说》。或者结合马克思主义哲学进行哲学原理考察。除此之外,易考“唐宋八大家之首”“文起八代之衰”这些称谓对应的人物韩愈,我们也得简单的去知道“落进下石”的典故对应的人物为韩愈。这为唐宋八大家人物中韩愈的常见考法。

例题:

单选题:“文起八代之衰,而道济天下之溺;忠犯人主之怒,而勇夺三军之帅”这副对联盛赞的人物是:

A韩愈 B柳宗元 C苏轼 D王安石

【解析】本题答案为A。对联出自苏轼《潮州韩文公庙碑》,是赞美韩愈的对联。韩愈是唐代古文运动的倡导者,被后人尊为“唐宋八大家”之首,与柳宗元并称“韩柳”,有“文章巨公”和“百代文宗”之名。苏轼称赞韩愈“文起八代之衰”,韩愈病逝,年五十七,追赠礼部尚书,谥号“文”,故称“韩文公”。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政治知识:我国人民民主的主要表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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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事业单位等考试中,时事政治相关题目在数量上虽然正在逐渐减少,但在出题方式上却逐渐呈现“新”的特点,易将最新的时政信息与中特、马哲等结合考察,所以这也要求同学们必须要掌握一些基本的政治素养,以应对各种类型的考试。

本次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于10月13日至14日在北京召开,会议上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在我国政治发展史乃至世界政治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全新政治制度。那么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大家都知道这是我们国家的唯一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我国的政体,但大多数同学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了解仅限于此,那为什么强调我们要一定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呢?今天我们就来谈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内涵及意义。

一、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缘由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是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从生产关系上来讲以公有制为主,国家的大部分生产资料归公有即为人民所有,所以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也是我国的统治阶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我国实行什么样的制度归根到底还是为统治阶级即人民服务。我国国体明确表述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在国体之下产生并受之决定的政体也就必须表现并维护作为统治阶级——人民的权益,由此也就产生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组织形式

2.含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来看,它表明了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是国家主人的权力得以体现,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

二、人民大会制度在我国的建立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北京宣告成立,并确定了国家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是在建国之初,由于当时复杂的社会背景及经济条件的限制,召开普选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还不成熟,所以最终采取了过渡的办法,即在中央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确立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

1953年,中国基层政权在普选的基础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于1954年9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标志着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制度全面确立,国家权力开始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

自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到1965年召开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国人代会基本上都做到按期举行。但在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曾遭到了严重破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甚至连续十年没有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也十多年没有进行,这使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受到重大损害,人民的民主诉求无法得到表达,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进入曲折阶段。

1979年以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得到恢复和逐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又再次走上了正轨。1979年7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1978年宪法修正案。1982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并延续至今。现行1982年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出一系列新规定,从政治上和组织上真正保证全体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更好地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的意义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组织形式。在国体上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性质决定了我国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而人民管理国家、行使权力的组织形式,就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它保障了人民充分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能够使人民群众便于通过它参加国家的管理,从而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体现了我国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现了民主下的集中与集中下的民主,人民作为国家主人当家做主的权力得到充分保障与彰显。

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中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要在党的领导下,不断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要保证人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确保党和国家在决策、执行、监督落实各个环节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要完善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推进人大协商、立法协商,把各方面社情民意统一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中。

以上就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例题考察:

【例题-单选题】我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是( )

A.1949年 B.1954年 C.1956年 D.1978年

【解析】答案:B。该题的四个选项均是我国重大事件发生的年份,具有很强的迷惑性。A选项,1949年新中国成立,但是由于当时是多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所以并不是社会主义国家,而是新民主主义国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还不成熟,所以最终采取了过渡的办法,即在中央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确立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B选项,1953年,中国基层政权在普选的基础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于1954年9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C选项,我国于1956年底完成三大改造,从新民主主义国家过渡到了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制度的性质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我国虽然再1954年已经召开第一届全国人大,但是在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之后才成为社会主义国家。D选项,1978年12月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进行改革开放,1979年以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得到恢复和逐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又再次走上了正轨。故本题选B。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事强制措施之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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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绛侯周勃世家》中讲道:“其后人有上书告勃欲反,下廷尉,廷尉下其事长安,逮捕勃治之。”由此可知,逮捕行为从古至今都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那么对于逮捕行为,在备考过程中需要大家掌握哪些内容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适用情形、权限划分及适用期限。

一、逮捕的适用情形

(一)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

3.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二)可以予以逮捕的情形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情形中,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为前提,有关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规情节来决定是否予以逮捕。

二、逮捕的权限划分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此处为常见考点,主要考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在逮捕中所承担的职能。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逮捕时出示逮捕证,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决定权。

三、逮捕的适用期限

逮捕后应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二十四小时以内讯问。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者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试题练习】(判断)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答案】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故本题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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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we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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