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9 17:21:51 四川选调生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xds/ 文章来源:四川华图
2022年四川省急需紧缺专业选调生考试公告(第二批)已经公布,面向全国及境外部分高校招录毕业生1856人,本次四川紧缺选调生报名时间为10月23日至11月10,笔试时间为2021年11月20日,考区设在天津、上海、长沙、成都,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考区参加。
四川华图选调生考试网为大家整理本次四川省紧缺选调公告、职位表、报名、考试资料等内容见下文。
【官网公布】四川2022届紧缺选调生公告
【基础刷题】四川2022届紧缺选调生基础夯实班
【笔试课程】四川紧缺选调生笔试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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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川省紧缺专业选调报考范围
2022年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应届毕业生,具体包括:
(一)国内高校
1.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2.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应届毕业生。
3.四川省定向培养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应届毕业生(非在职)。
(二)国外高校
国(境)外部分知名高校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毕业且取得教育部学历认证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毕业生(全日制本科须有“双一流”高校或本次选调范围内高校就读经历,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
国(境)外其他高校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毕业且取得教育部学历认证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若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国(境)外部分知名高校(具体名单见附件1)就读且全日制本科有“双一流”高校或本次选调范围内高校就读经历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也在人员范围内。
二、四川省紧缺专业选调报名流程
1、报名时间:2021年10月23日至11月10
2、报名网站:四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报考职位:4个志愿系梯次志愿,不得重复报考同一市(州)的职位。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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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川省紧缺专业选调笔试考核
1、考试内容:笔试科目1门,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内容包括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公共基础知识、公文写作等,满分100分,占考试总成绩的50%。
2、考试时间:笔试时间为2021年11月20日,考区设在天津、上海、长沙、成都,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考区参加。
3、成绩查询:2021年11月30日前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人事考试”专栏公布。
四、四川省紧缺专业选调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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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
1. 王某在实施盗窃时,因未撬开防盗门而*终放弃,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
A. 正确
B. 错误
2.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 )。
A. 社会主义法的基础
B. 社会主义立法的基本原则
C. 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的基本原则
D. 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
3. 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 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 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 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参考答案与解析
1、【答案】A
华图解析: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种类包括: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②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出现;自然力的破坏;物质阻碍,如撬不开门;时间、地点的不利影响等。本题中王某因为撬不开防盗门而放弃的行为就符合“意志以外的原因”。故本题判断正确。
考点:法律、法律/刑法/刑法总论
2、【答案】C
华图解析: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前提是有法,否则不能确定在什么面前平等,它是法律实施的一个原则。故本题答案选C。
考点:法律、法律/法理学/法的运行
3、【答案】B
华图解析: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题中,首先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在没有经过授权的情况下,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根据上述48条之规定,如果乙公司追认了甲之行为,则合同在乙丙之间生效,如果不予追认,则合同*终归于无效,此时,既不存在履行的问题,也不存在撤销的问题,故C、D错误。在乙公司追认之前,由于丙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丙可以通知的方式进行撤销,但此撤销权的行使,以被代理人没有追认为前提,一旦追认之后,不存在撤销的问题,故A错误。由于甲在签订合同之时,以次充好,存在欺诈,根据上述54条之规定,在追认之后,合同在乙丙之间生效,但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此时,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丙作为被欺诈人,有权请求法院进行撤销,故B正确。故本题答案选B。
考点:法律、法律/民法/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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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ibin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