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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信社考试笔试考点-法律篇(3)
常考知识点三: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有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真)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法)
4.标的确定及可能。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
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重大误解
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主观上属于过失。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意思表示人对误传也可以撤销,但要对第三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显失公平(包括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必须是有偿行为;须行为内容显失公平;须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3.欺诈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4.胁迫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行为能力待追认
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2.无权代理行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3.无处分权行为
无处分权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该行为有效:如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的人又未取得处分权,则该行为无效。无权处分行为成立后,权利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单选】下列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8岁小学生接受长辈赠与的手表
B.甲乙签订买卖四只黑熊熊掌的合同
C.丙丁之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5年
D.10岁小学生独自到商城买了一台价值6000元的电脑
【答案】A。根据我国《民法总则》,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主体要适格,意思表示要真实,并且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否则行为无效,8岁小学生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A正确;买卖熊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B错误;C中租赁合同最长为20年,超过部分无效,C错误;D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所以答案选A。
(编辑:yangsh)金融微信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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