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05 09:37:38 四川选调生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xds/ 文章来源:四川大学
面试由省直选调部门、市(州)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满分100分,占考试总成绩的50%。省委组织部根据面试情况,划定面试合格分数线。未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不能进入下一环节。面试的具体时间、考区、地点由省直选调部门和市(州)党委组织部另行通知,考生应按要求携带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参加面试。
因疫情防控等原因,需调整面试时间、考区、地点等事项的,将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rst.sc.gov.cn/)“人事考试”专栏另行通知,请及时关注相关信息。
(四)签约
在第*职位志愿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中,根据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各职位拟签约人选。因考生自愿放弃等原因形成的缺额,可在第*职位志愿报考该职位且符合条件的考生中按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考试总成绩相同的,取笔试成绩高者)。市(州)职位无可递补人员的,可在第*职位志愿报考该市(州)的其他考生中按性别条件,根据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市(州)职位递补后还有缺额的,在第二职位志愿报考该职位且符合职位条件、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中,根据考试总成绩依次确定拟签约人选。递补后仍有缺额的,可在第二职位志愿报考该市(州)的其他资格审查合格考生中按性别条件,依次递补。以此类推。
按4个职位志愿分轮次签约后剩下的缺额,根据工作需要、考试总成绩等,在全省范围内对所填志愿均未进入拟签约人选范围的考生统筹调剂递补。
拟签约人选签约后进入体检、考察环节,后续因体检、考察不合格等原因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签约的时间和具体安排,由省直选调部门和市(州)党委组织部另行通知。未在通知规定时间内签约的,视为自愿放弃选调资格。
(五)体检、考察
体检由省直选调部门、市(州)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公告发布后至本次招考体检实施时,如国家出台体检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选调单位或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考察由省直选调部门、市(州)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重点考察考生政治素质、政治立场、政治态度和道德品行、社会信用记录,综合现实表现、专业特长、学业成绩、参加社会活动、遵纪守法、心理素质,是否符合选调范围和资格条件、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情况。
(六)公示。对拟选调人员,由省直选调部门、市(州)党委组织部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rst.sc.gov.cn/)“人事考试”专栏进行公示。
(七)确定选调名单。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省委组织部确定为选调人选。反映问题影响录用并查有实据的,取消资格,缺额不再递补。
四、相关政策
(一)选调人员按所录用省直部门或市(州)党委组织部通知时间,持毕业证、学位证和要求的其他资料报到。超过规定时间且无正当理由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学位证或不报到的,取消录用。
(二)录用到市(州)的,由市(州)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职务职级空缺情况,结合考生所学专业、个人志愿、经历特长等,安排到市(州)、县(市、区)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手续。
(三)新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任职定级。录用后按照中组部有关要求,切实加强选调生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丰富工作经历。
(四)各级组织部门建立选调生信息库,加强对选调生的日常管理、跟踪考察。把选调生培养使用纳入年轻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对表现突出的选调生,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条件,择优选拔进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或交流到上级机关和重要岗位。上级机关补充工作人员,拿出一定名额优先从选调生中遴选。根据各地人才工作有关政策,可享受相关待遇。
本公告由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相关事项提醒:
1.为避免影响考试,来自国(境)外地区、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考生以及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考生,应至少提前15天到达考点所在城市,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隔离观察、健康管理和核酸检测,并于考试(笔试、面试)当天提供7天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考生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考试当天无法到达考点的,视为主动放弃选调资格。仍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期或出院观察期,以及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考生,视为主动放弃选调资格。
(编辑:医疗卫生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