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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

2019-09-29 16:43:12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sydw/ 加备考QQ群 加微信领资料 APP模考刷题 文章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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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报名及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可以采取网上或现场方式报名,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六条 报名及资格审查可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所属专门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贯穿于公开招聘全过程。审查过程中要严格把关,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招聘公告确定的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准确把握审查标准,统一审查尺度,不得随意放宽招聘岗位条件。实施网上报名的,报名资格审查与面试入围资格审查可合并进行。对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有义务接受其询问并告知其原因。

  大力推进互联网技术在公开招聘中的应用,通过信息化手段让应聘人员少跑路,不得要求应聘人员提供与报考资格无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公开招聘应当形成竞争。报名同一岗位的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应不低于3:1,特殊岗位可放宽到2:1。民族地区、贫困县和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第五章 考试和考核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对人才要求的差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聘用。

  第二十条 考试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水平、业务素质、或者操作技能。招聘工勤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考核实际操作能力。

  第二十一条 笔试可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都要测试的,公共科目成绩不得低于笔试总成绩的30%。命题和考务工作可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委托所属专门机构组织实施,也可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加分的,加入笔试总成绩。

  第二十三条 面试应根据岗位招聘人数,以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确定入围面试资格审查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情景模拟、试讲说课、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可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面试考官组由面试组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各面试考官组人数应为奇数,一般为5-7人。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应根据应聘人员笔试总成绩和面试成绩,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其考试总成绩,并进行公布。其中,笔试总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40%。民族地区、贫困县和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由各地自主确定成绩计算比例。

  第二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采取考核方式招聘: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其中应聘省属事业单位应具有博士学位;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应聘省属事业单位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

  (四)国家和我省规定可考核招聘的急需紧缺人才。

  采取考核方式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环节可适当简化。考核招聘的具体方式,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人才需求、岗位特点等确定。

  第六章 体检及综合考察

  第二十八条 体检应在二级甲等(民族地区可放宽到二级乙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可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体检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规定执行,也可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岗位要求明确相应体检标准。

  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检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应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指定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第三十条 综合考察主要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个人诚信、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第七章 聘用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根据考试、体检和综合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在原招聘公告发布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招聘单位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核准后,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岗位聘用、工资基金等人事手续。

  公示有异议的拟聘人员,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

  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聘工作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综合管理,对违反招聘规定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并严肃查处,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要严格工作纪律,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确保招聘工作平稳实施。

  第三十七条 严肃招聘纪律,对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严格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报省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市(州)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省级部门和事业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部门、单位实际细化完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6年3月14日印发的《四川省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及2006年10月13日印发的《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川人办发〔2006〕34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四川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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