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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2日四川泸州事业单位招聘《综合知识》答案解析(8)

2015-02-14 14:15:10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四川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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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文实务题(认真阅读公文,下列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是正确选项,每小题2分,共8分。)

  XX市人民政府文件

  XX〔2013〕11号

XX区县XX,XX,XXXX:

  经研究决定,

  任命XXX同志为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免去其市效能办公室主任职务;

  任命XXX同志为市投资促进局局长,免去其市科技局局长职位;

  任命XXX同志为市教育局调研员;

  任命XXX同志为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

  XX市人民政府(公章)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71.

  【答案】C

  【考点】公文

  【解析】公文的主送机关是指主要受理的机关,该题的公文内容属于知照性事项,内容涉及市政府某些部门的人员任免,应当告知除市政府以外的本市其他党政机关。主送机关顺序应遵循:首先是“先外后内”,即把同是下一级的各地方政府放在前,本机关的职能部门放在后。其次是依党政军群之先后顺序。这个原则在党的文件中体现*明显。所以本题选择C项。

  72.

  【答案】D

  【考点】公文

  【解析】公文标题由三部分组成:发文机关+(关于)事由+文种,因此本题选择D项。

  73.

  【答案】B

  【考点】公文

  【解析】电是指电报,发特指下行文,函是指公文发送给同级或不相隶属的机关,文是没有特定范围的一般性公文。本题中该公文的主送机关为该市政府的下级机关,所以应当使用发,选择B项。

  74.

  【答案】A

  【考点】公文

  【解析】《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因此本题选择A项。

  五、案例分析题(不定项选择。错选、少选或多选均不给分。每小题2分,共12分。)

  案例一

  在一起共同犯罪资料中,主犯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从犯王某被判处管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请回答75-77题。

  75.

  【答案】ABC

  【考点】刑法

  【解析】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机关为监狱(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一年以内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管制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刘某、李某、陈某由监狱执行刑罚。本题选择ABC。

  76.

  【答案】C

  【考点】刑法

  【解析】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因此管制的执行机构实际上已经由公安机关变成了社区矫正机构,即司法行政机关。另,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王某的刑罚由社区矫正机构与公安机关执行。本题选择C项。

  77.

  【答案】AB

  【考点】刑法

  【解析】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机关为监狱(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一年以内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管制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罚金和没收个人财产由法院执行。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由监狱、公安机关和法院执行;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由监狱、公安机关和法院执行;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由监狱执行;王某被判处管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执行。因此所判刑罚既需要法院执行,又需要公安机关执行的罪犯是刘某和李某。本题选择AB。

  案例二

  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转移登记。丁随即将房屋出卖并转移登记给了戊。请回答78-80题。

  78.

  【答案】BCD

  【考点】民法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虽然房屋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之前,甲还是能够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A项正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虽然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在处分该房屋之前,必须经过产权登记,C项正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虽然在登记之前不能进行处分,但可以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甲可以出租该房屋,D项正确。本题选择BCD。

  79.

  【答案】BCD

  【考点】民法

  【解析】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依法登记才能生效,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因此,甲虽然在产权登记前无权处分该房屋给丙,但是丙基于善意取得,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C项说法错误。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转移登记,虽然从形式上看似有效,但是实际上该买卖合同属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丁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D项说法错误。本题选择BCD。

  80.

  【答案】AC

  【考点】民法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丁因欺诈胁迫行为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对该房屋无权处分。但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对价,房屋也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因此戊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A项正确,BD项错误。继受取得是与原始取得相对应的概念,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体非依据他人的权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物权。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为物权的传来取得,是指基于一定法律事实,依赖于他人意思表示而取得物权。戊基于买卖合同和他人的意思表示取得房屋所有权,是一种继受取得,因此C项正确。本题选择A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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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Pa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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