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09 09:34 政法干警考试 https://sc.huatu.com/zfgj/ 作者:四川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四川政法干警考试网
五、案例分析题
【答案】
45、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汽车出质给乙做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但甲未将汽车交付给乙。后甲又向丙借款,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将该汽车又质押给丙,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将汽车交付给丙。丙因违章驾驶该汽车,甲告知汽车在丙处。乙便向丙要车,丙不给。乙、丙双方发生纠纷。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乙的质权是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没有成立,因为根据我国的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即质权的成立以交付为标准,而奔案例中甲乙虽然签订合同,但没交付,所以质权没有成立。
丙的质权是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成立,因为根据我国的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丙与甲签订了合同,同时还交付了质物。
丙在占有质物期间违反了质权人应承担的何种义务?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即丙违反了善良保管义务,质权人不得使用质物,要是因为使用质物造成质物毁损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46、杜守才与刘艳萍是夫妻关系,育有一子杜强,一女杜萍。杜强与肖梅是夫妻,生有一子杜小强。杜守才感有严重风湿性关节炎。某日,杜强培父亲去看病,途中遭遇车祸,杜强当死亡,杜守才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杜守才夫妇共有私房2间,存款24万元。杜守才之弟杜守智要求参与分割其兄遗产。家庭成员之间因继承发生了纠纷。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杜守才的遗产有哪些?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遗产只能是个人的财产,本案例中私房2间,存款24万是双方共有,所以杜守才的个人财产只有房屋一间,存款12万。
杜守智是否有权参与遗产的分割?为什么?
没有权,因为杜守智是其弟,在继承法上兄弟姐妹的继承顺位是第二顺位,所谓第二顺位的意义是指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在,比如父母子女、配偶在,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不具有继承权。
本案例中杜守才的配偶、子女都在。
杜守才的遗产应如何分割?为什么?
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尚在的有:其妻子,女儿。但是其儿子杜强的晚辈直系血亲儿子杜小强可以代其夫杜强的位继承,继承的份额范围是杜强所应继承的份额。没有特殊情况应该平均分配,所以刘艳萍、杜萍和杜小强平均分配杜守才的财产,也就是私房一间,存款12万
(编辑:Pa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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