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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四川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7)

2013-07-29 12:04 政法干警考试 https://sc.huatu.com/zfgj/ 作者:四川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四川公务员考试网

【导读】2013年四川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

 

  参 考 答 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1.B 2.B 3.A 4.D 5.B

  6.D 7.D 8.C 9.A 10.C

  11.B 12.A 13.C 14.A 15.B

  16.B 17.D 18.D 19.A 20.C

  21.C 22.D 23.A 24.D 25.D

  26.A 27.A 28.C 29.B 30.C

  31.B 32.D 33.C 34.B 35.C

  36.A 37.D 38.D 39.C 40.A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41.ACD 42.ABD 43.BCD 44.ABC 45.CD

  46.AB 47.ABC 48.BD 49.ABCD 50.BC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51.答案要点:

  (1)限制加重原则是数罪并罚的处理原则之一,适用于一人因犯数罪,主刑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情形。

  (2)限制加重原则是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3)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52.答案要点: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是:(1)滥用职权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并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滥用职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不依法正当行使职权,二是越权;(3)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53.答案要点:

  (1)无效民事行为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有条件的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撤销的效力溯及行为成立之时。

  (3)对无效民事行为,不仅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张其无效,法院和仲裁机关也可主动确认其无效;对可撤销民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能请求撤销。

  (4)无效民事行为的事由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事由不同。

  54.答案要点:

  (1)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同时与财产权利又有一定的关系,人身权往往是取得财产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对人身权的侵害会引起财产权利的变化。

  (2)人身权具有专属性,通常不能转让、赠与、继承。

  (3)人身权属于绝对权、支配权。

  四、辨析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55.答案要点:

  这一说法不完全正确。

  正确之处在于,如果实行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构成犯罪既遂、犯罪未遂,该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由实行犯的实行行为决定。

  不正确之处是,在实行犯中止犯罪的情况下,其中止的效力不及于整个共同犯罪。如果只有实行犯中止犯罪,对其他共同犯罪人而言,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不按犯罪中止处理,应按犯罪未遂处理。

  56.答案要点:

  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正确的一面是: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成立时即生效。

  不正确的一面是: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需要符合不同的条件。合同成立只需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而合同生效则需要具备生效条件。合同的生效条件分为一般条件与特殊条件。需要具备特殊生效条件的合同,只有在特殊条件成就时才生效。所以,已经成立的合同未必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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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Pa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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