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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急需紧缺选调生网_2022四川紧缺选调条件

2021-09-14 14:48:00 四川选调生考试网 加备考QQ群 加微信领资料 APP模考刷题 https://sc.huatu.com/xds/ 文章来源:四川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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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四川省急需紧缺专业选调生考试公告近期在各大高校发布,本次四川紧缺选调生报名时间为9月7日-26日,面向清华、复旦、南开等12所国内高校优秀毕业生招聘,考试时间为10月16日,考试地点在报名时进行选择。

  四川华图选调生考试网为大家整理本次四川省紧缺选调公告、职位表、报名、考试资料等内容见下文。

公告汇总hot四川省2022届紧缺选调生公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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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四川省紧缺专业选调生报考范围

  2022年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应届毕业生,具体包括:

  (一)全日制应届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毕业生。

  (二)非定向就业的应届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毕业生。

  (三)四川省定向培养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应届毕业生(非在职)。

  二、四川省紧缺专业选调生报名流程

  1、报名时间:2021年9月7日至26日

  2、报名网站:四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报考职位:每人可报4个职位志愿,其中省直部门职位只能在第*志愿中填报,职位志愿系梯次志愿,不得重复报考同一市(州)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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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紧缺选调公告

  三、四川省紧缺专业选调生笔试考核

  1、考试内容:笔试科目1门,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内容包括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公共基础知识、公文写作等,满分100分,占考试总成绩的50%。

  2、考试时间:笔试时间为10月16日,考点位置请查看公告。

  3、成绩查询:请考生于10月25日后在报名网站查询笔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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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紧缺选调公告

  四、四川省紧缺专业选调生面试考核

  1、面试形式: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满分100分,占考试总成绩的50%。

  2、面试时间:10月30日至31日,考点位置请查看公告,考生于10月26日至31日登陆报名网站打印本人面试准考证。

四川紧缺选调生资料

  五、四川省紧缺专业选调生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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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

1. 李某在服装店挑选风衣,店员向李某推荐了一款。李某试穿后觉得不合适,便脱下来要走,店主却强迫李某买下了这件风衣。店主的这一行为侵犯了李某的(   )。

A. 财产安全权

B. 选择商品自主权

C. 损害求偿权

D. 维护尊严权

2.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债务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有权(   )。

A. 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B. 请求乙和丙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C. 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D. 请求乙或丙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3. 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 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 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 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参考答案与解析

1.【答案】B

华图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店主强迫李某买下风衣侵犯了李某的选择商品自主权。故本题答案选B。

考点:法律、法律/商法与经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答案】A

华图解析: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甲有权要求债务人乙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题答案选A。

考点:法律、法律/民法/债

3.【答案】B

华图解析: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题中,首先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在没有经过授权的情况下,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根据上述48条之规定,如果乙公司追认了甲之行为,则合同在乙丙之间生效,如果不予追认,则合同*终归于无效,此时,既不存在履行的问题,也不存在撤销的问题,故C、D错误。在乙公司追认之前,由于丙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丙可以通知的方式进行撤销,但此撤销权的行使,以被代理人没有追认为前提,一旦追认之后,不存在撤销的问题,故A错误。由于甲在签订合同之时,以次充好,存在欺诈,根据上述54条之规定,在追认之后,合同在乙丙之间生效,但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此时,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丙作为被欺诈人,有权请求法院进行撤销,故B正确。故本题答案选B。

考点:法律、法律/民法/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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