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

您当前位置:四川人事考试 > 国家公务员考试 > 备考方法 > 笔试技巧 > 2022国考常识热点试题之巧用犯罪客观方面

2022国考常识热点试题之巧用犯罪客观方面

2021-07-07 17:03:36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加备考QQ群 加微信领资料 APP模考刷题 文章来源:四川华图

notice点击预约2023年国考&下半年四川省考,还可获取考情资料

犯罪构成四要件,是我们认识犯罪、学习犯罪的重要组成。犯罪四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以及犯罪客观方面。在这四个要件中,犯罪的主体是重中之重,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更加加重了这一点,犯罪的主观方面也是大家学习的重点,相信区分犯罪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让大家对犯罪的主观方面更加印象深刻。犯罪客体的抽象性,让大家对它记忆犹新。在公共基础知识中,犯罪客观方面往往只关注,不作为犯罪,而忽视了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作用。今天就教大家一招,如何巧用犯罪客观方面区分犯罪罪名。

我们就拿《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规定的新罪名——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对比。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高空抛物罪)

《刑法》第*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百一十五条第*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例题精讲

例1.(单选题)王某酒后回家,与妻子发生激烈争吵。王某为发泄情绪,将烟灰缸从窗户扔出。因王某家住九楼,烟灰缸在落地时,将停在楼下汽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碎。对王某的行为,应定:

A.不构成犯罪

B.故意毁坏财物罪

C.过失毁坏财物罪

D.高空抛物罪

【答案】D

【解析】第*步,本题考查刑法知识。

第二步,王某酒后将烟灰缸从九楼(建筑物中)抛下,对公共安全产生巨大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财产损失,属于情节严重,对王某的行为应定为高空抛物罪。A项,因为王某的行为对法益产生了危险,所以已经构成犯罪,A项错误。B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客体是财产权,而王某的行为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B项错误。C项,中国刑法没有这个罪名。

因此,选择D选项。

例2.(单选题)王某酒后回家,与妻子发生激烈争吵。王某为发泄情绪,将烟灰缸从窗户扔出。因王某家住九楼,烟灰缸在落地时,砸中楼下遛狗的李某,造成李某当场死亡。对王某的行为,应定:

A.故意杀人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高空抛物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D

【解析】第*步,本题考查刑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zui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百一十五条第*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本题中,王某高空抛物并不是为了伤害、杀害特定的人员,所以王某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此,选择D选项。

例题一与例题二是两个很相似的情形,都是王某喝醉酒以后,为了发泄内心的不满将烟灰缸从楼上扔下,都对公共安全这个犯罪的客体产生了一定的危险,但是这个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却造成了不同的后果,例题一造成了财产的损失,而例题二却造成了人员的伤亡,那么二者基于此,定了不同的罪名,所以学会这一招,能够让你在区分罪名这个方面做到游刃有余。

  国考推荐

  历年入面分数 知识大普及 数读国考国 考空间站

  国考问答百科 报考指导 国考时间轴 申论备考

  国考行测备考 图书网课备考 公安联考公告预约

(编辑:Nicj)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   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