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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四川事业单位笔试备考2

2021-04-06 13:06:10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sydw/ 加备考QQ群 加微信领资料 APP模考刷题 文章来源:四川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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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到的永远在骚动,但该放手的时候也该体面地离开

  求之不得,寤寐思服。悠哉悠哉,辗转反侧。诗经中的《关雎》描绘了一个人思恋自己心上人但求而不得的画面。的确,谁还没有过求之不得的那个人呢?陈奕迅的各种也唱道,“得不到的永远在骚动”。但面对得不到的人,究竟是越挫越勇,还是该体面的离开?小编认为无论是哪一种选择,都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否则这种所谓的“追求”行为,会演变成性骚扰,甚至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2021年3月8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某一审判决,被告甲(男)在违背原告乙(女)主观意愿的情况下,以发送淫秽性的手机短信等方式侵害了小芳的人格利益,对小芳身心及其家庭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后果,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并赔礼道歉。被告甲赔偿原告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000余元,并责令其向原告乙书面赔礼道歉。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分析一下其中的法律知识吧!

  1.什么样的“追求”属于侵犯人格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可谓是中国民法历史上的大事之一。而第一千零一十条更是第一次明确了骚扰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甲已经在被乙拒绝多次的情况下,依然违背乙的意志,向乙发送淫秽短信,构成该条款中列明的侵权行为。所以,“追求”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如果对方已经明确表示拒绝,那就应该体面退出,而不是把自己的骚扰当成幽默、把他人的拒绝当成羞涩。

  2.为何本案中会出现精神损害赔偿,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失费)。本案中甲采用短信骚扰等方式造成了乙严重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情形之外,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比如,行为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将他人已经过世父母的相片烧毁的,造成他人抑郁症的,被侵权人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另外,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精神损害赔偿仅限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可以适用。因此单纯的违约并不能要求违约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接下来小编准备了两道例题为大家复习相关的知识。

  【例1】(单选)下列哪一情形侵犯了相关人员的人格权?

  A. 赵某和甲约定将赵某收藏的古画卖给甲。但交付前赵某反悔,甲对此郁郁寡欢

  B. 钱某出售了一台微波炉给乙,但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爆炸,导致乙被烧伤

  C. 孙某和丙约好只要丙考上重大大学就送一辆汽车,但未履行。丙因此患上抑郁症

  D. 李某按照公司裁员计划,通知丁办理离职手续,丁得知后跳楼死亡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典》人格权的相关知识。

  A项,赵某的行为是单纯的违约行为,并没有直接侵犯到甲的人格权。法律规定了动产在交付前不发生物权变动,事实上是对交付前受让人违约风险的一种容认。二者,甲某完全可以按照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在资源稀缺的今天,名画这种稀缺资源本来就炙手可热;而作为理性的相对人,应该认识到这一点,而非怨天尤人。因此A项不当选。

  B项,微波炉在正常使用中爆炸,可以说明钱某出售的商品存在瑕疵。瑕疵商品造成了乙被烧伤,侵犯了乙的健康权,因此B项当选。

  C项,《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孙某行使该项权利,并不侵犯丙的人格权。因此C项不当选。

  D项,李某是正常履行职务以及公司是依法进行裁员。二者的行为都不是侵权行为。作为一个理性的成年人,在被裁员时如表示不服公司的决定,应当依法进行协商、调解或进入司法程序,而非采取自杀的极端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因此D项不当选。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例2】(单选)下列哪一人员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

  A. 周某故意毁坏甲过世男友送的纪念手环,甲请求法院让周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已过诉讼时效,周某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B. 吴某捏造乙和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乙请求法院让吴某消除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但已过诉讼时效,吴某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C. 王某向丙借款若干,借款合同并无约定利息,还款期限已经届满。王某请求法院让丁除了偿还借款以外,另行承担借款期间的利息

  D. 杨某答应丁赠与其名下的房屋,前提是丁先需要离婚并与杨某同居,合同已经公证。丁离婚后杨某反悔,丁请求法院让杨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

  【解析】本题《民法典》相关知识。

  A项,自然人人格权受侵犯,请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甲的诉讼请求可能会被依法驳回。因此A项不选。

  B项,《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乙的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依法支持。因此B项当选。

  C项,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因此丙无需向王某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因此C项不选。

  D项,虽然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不能被撤销,但杨某和丁某的赠与合同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丁自然无权请求杨某承担违约责任。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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