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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奖励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事业单位奖励是指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依据本细则给予的奖励。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是指事业单位工作法人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指导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 市县两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指导同级机关(部门)或事业单位的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二)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三)长期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四)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五)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七)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九)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一)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二)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
(三)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记大功;
(四)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授予称号及荣誉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给予市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嘉奖,市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县(市、区)级及以下事业单位报县(市、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市级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应当在1个月内向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二)记功,市级及以下事业单位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三)记大功,由主管机关或事业单位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申报,由市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呈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奖励方案。有关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制定奖励方案,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并予以公布。
(二)提出奖励建议名单。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按照审批权限报批。
(三)奖励决定单位审批。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意见;对拟奖励名单审批前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四)公示。在奖励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予公示。
(五)作出奖励决定并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个人,开展定期奖励。定期奖励以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为主,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给予工作人员嘉奖,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特别优秀的给予记功,记功比例一般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事业单位获得记功及以上奖励的,其工作人员的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县(市、区)以下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在本县(市、区)统筹使用。
第十条 对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和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应当给予及时奖励。
围绕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推进卫生事业发展、打造品质教育、加快乡村振兴、促进文化旅游发展、保障改善民生、培育壮大重点产业、扩大对外开放、优化营商环境、脱贫攻坚等重点领域,及时发现和奖励尽职尽责、锐意进取,攻坚克难、真抓实干、奋发有为的集体和个人。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和专项重要工作严格按照事关国家重大利益或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广泛关注的标准进行界定。
属于单位正常职责和日常工作的,不作为专项重要工作,不给予及时奖励,对做出成绩需要给予奖励的,结合年度考核进行。
第十二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三条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人员和集体,由奖励决定单位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功、记大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
第十四条 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发放标准:嘉奖1500元、记功3000元、记大功12000元,授予称号20000元。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由奖励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给予事业单位人员和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部门奖励的,下级部门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人员和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五章 奖励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励,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撤销奖励:
(一)政治品质、廉洁自律存在问题,或者道德品行、遵规守纪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三)严重违反规定奖励权限或者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或事业单位按程序报审批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部门同意可不予公布。 相关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部门应当收回并注销个人或者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奖牌,撤销其获得的待遇,追缴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奖励工作的投诉、举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对撤销奖励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权限、比例(名额)、程序等开展奖励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奖励工作失误导致奖励结果显失公平、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六) 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机关工勤人员、机关工勤人员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德阳市委组织部、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略)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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