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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局: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2)

2019-09-29 18:09:58 遴选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gxlx/ 加备考QQ群 加微信领资料 APP模考刷题 文章来源:国家公务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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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四)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报名人员应当向公开遴选机关提交报名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公开遴选机关按照职位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报名人员是否具有报名资格。

  第十四条对未达到公告规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公开遴选职位,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予以取消,允许该职位报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第四章  考试

  第十五条考试采取分级分类的方式,根据职务层次和职位类别进行。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面试可以由公开遴选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笔试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十八条面试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的内容和方式应当针对各职位的特点和要求分别确定。必要时,可以进行职位业务水平测试。

  第十九条面试考官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 公开遴选机关以外的考官一般应占三分之一。面试考官应当挑选公道正派、理论素养高、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具有干部测评相关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根据笔试、面试成绩,按照公告规定的权重确定考试综合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本人。

  第五章  组织考察

  第二十一条公开遴选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考察对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二条公开遴选机关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三条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也可以采取德的专项测评、实绩公示、业绩评价和履历分析等方法。

  对在基层一线窗口单位工作的考察对象,要注重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公开遴选机关派出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干部(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

  第六章  决定与任职

  第二十六条公开遴选机关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拟任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公开遴选机关对拟任职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公开遴选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职位要求进行的;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三)擅自变更公开遴选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公开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条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公开遴选涉密信息的;

  (二)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

  (三)协助参加考试人员作弊的;

  (四)违反考察纪律的;

  (五)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公开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报名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公开遴选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开遴选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公开遴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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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yang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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