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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选调生招聘每日一练(2019.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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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上昏迷,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上猛刺致死,张某的行为是:

  A.正当防卫,不负责任

  B.意外事件,不负责任

  C.防卫过当,应负责任

  D.故意杀人,应负责任

  【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5)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中,张某与王某争斗,当王某头部撞击墙上昏迷时,就达到了正当防卫的效果。如果此时侵害停止了,那么张某是正当防卫,不负责任。但是之后张某在王某没有抵抗能力的情况下,拿起匕首猛刺王某,导致王某死亡,不属于正当防卫,不具备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也不具备主观条件,此时张某的主观心理态度是故意,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选D。

 
(编辑:成都华图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