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11 17:03:48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四川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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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四川事业单位考试高频考点
第二节 民法
一、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核心);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帝王规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三、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①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
②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① 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②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四、法人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成立要件
(1)依法成立;(2)法人必须具有必要的财产;(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有效民事行为
(1)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非基于胁迫、欺诈、重大误解;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标的确定及可能。
(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乘人之危;4.欺诈;5.胁迫
(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
2.无权处分行为
3.无权代理行为
(四)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六、物权
(一)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2.物权以物为客体;
3.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无需他人的意思或者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4.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有物之利益的权利;
5.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一物一权)
(二)物权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1.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
2.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准。
(四)所有权
物权种类中*重要的一种权利,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建筑物各业主享有的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因此它由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三部分构成。
(六)担保物权
抵押权 | 质押权 | 留置权 | ||
目的 | 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 |||
对象 | 动产或不动产 | 动产或权利 | 动产 | |
转移占有 | 否 | 是 | 是 | |
不履行债务时 | 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 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
生效条件 | 动产:不必抵押登记,签订抵押合同即告生效。 | 以质物交付为要件 | 法定担保物权,不需签订合同 | |
不动产:必须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登记后抵押权生效 | ||||
是否需要合意 | 是 | 是 | 不需要 |
七、债权
债的产生原因:
1.合同之债(*主要);2.侵权行为;3.无因管理;4.不当得利;5.缔约过失;6.其他原因如遗赠或拾得遗失物。
八、知识产权
(一)著作权
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我国对作品实行自动保护原则。
著作人身权除发表权外,其他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
(一)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即独占权。
发明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0年。
(三)商标权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算起。期限届满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10年,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九、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取得
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被继承人生前所立有效遗嘱取得继承权;
根据继承遗产的方式不同,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抚养协议继承。
①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②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继承权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但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又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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