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信社银行考试

您当前位置:公务员考试网 > 四川人事考试 > 四川银行农信社招聘考试 > 报考指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

2016-04-12 13:50:29 银行金融考试网 加备考QQ群 加微信领资料 APP模考刷题 文章来源:四川农信社网

【导读】华图四川银行考试网提供以下银行考试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更多四川银行考试,四川银行考试公告,四川银行招考资讯,请关注四川银行考试网/四川人事考试网!四川华图微信公众号(schuatu),银行金融招聘培训咨询电话:点击咨询,微博:@四川华图,如有疑问请加【2021四川银行金融考试交流群】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及时获取四川各地考试信息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条 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

  (二)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经营方针和计划;

  (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2016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教材初级职业考试:银行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2016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教材初级职业考试:个人理财 2016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教材初级职业考试:风险管理 2016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教材初级职业考试:个人贷款

  ——相关阅读——

  
2016年银行社会招聘及校园招聘考试公告汇总

  华图网校关于银行招聘考试笔试面试课程

  [特荐]银行招聘考试网申技巧

  2016年银行招聘考试专业用书

  2016年银行招聘考试金典疑问解答  (编辑:Paelin)
活动推荐
热门课程
联系方式
微信客服

金融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四川华图阿金
添加方式:识别左图客服二维码
四川阿金为你答疑解惑
微信客服

金融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四川金融
添加方式:识别左图二维码
考试公告及时看,备考资料马上领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   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