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法干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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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四川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考试大纲(3)

2014-08-25 15:36 政法干警考试 https://sc.huatu.com/zfgj/ 作者:四川政法干警考试网 来源: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

【导读】2014年四川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大纲,专业综合II考试包括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三部分,主要考查相关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从理论法学的角度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培养目标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和素养。在考查考生对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及掌握

  第三部分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夏商法律制度

  一、 中国法律的起源

  夏朝的建立与中国法律的产生;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二、 立法概况

  禹刑;汤刑。

  三、 刑事立法

  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刖),宫,大辟。

  四、 司法制度

  天罚与神判;监狱。

  第二节 西周法律制度

  一、 立法概况

  “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吕刑》;九刑;周公制礼;礼与刑的关系;宗法制度。

  二、 刑事立法

  主要刑法原则;主要罪名。

  三、 民事立法

  契约:质剂,傅别;婚姻: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七出(去),三不去;嫡长子继承。

  四、 司法制度

  大司寇;狱,讼;五听。

  第三节 春秋法律制度

  一、 成文法的公布

  郑国“铸刑书于鼎”;邓析“竹刑”;晋国铸刑鼎;成文法公布引起的论争。

  二、 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第二章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战国法律制度

  一、 立法指导思想

  “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

  二、 《法经》

  李悝变法与《法经》的制定;《法经》的内容、特点和历史地位。

  三、 商鞅变法

  改法为律;连坐法;分户令;变法的历史意义。

  第二节 秦朝法律制度

  一、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云梦秦简;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

  二、 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主要刑名。

  三、 经济立法

  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

  四、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制度;审判制度。

  第三节 汉朝法律制度

  一、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汉武帝时“德主刑辅”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约法三章”;《九章律》与“汉律六十篇”;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二、 刑事立法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刑罚适用原则:上请,“亲亲得相首匿”;主要罪名。

  三、 经济立法

  盐铁酒专卖;抑商政策;对外贸易立法。

  四、 行政立法。

  皇帝制度;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吏管理制度;监察制度。

  五、 司法制度

  诉讼与审判;春秋决狱;秋冬行刑。

  第四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 立法概况

  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麟趾格;大统式。

  二、 刑事立法

  “准五服以制罪”;“八议”、“官当”;“重罪十条”;封建制五刑的初步形成。

  三、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登闻鼓直诉制度;死刑复奏制度;刑讯制度。

  第三章 隋唐宋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一、 立法概况

  《开皇律》;《大业律》。

  二、《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体例:十二篇,五百条;内容。

  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

  一、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立法宽简、稳定、划一;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及其相互关系;《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开元律》,《唐六典》,《大中刑律统类》;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二、 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五刑制度;主要罪名。

  三、 民事立法

  民事行为能力;所有权;契约;婚姻家庭与继承。

  四、 行政立法

  三省六部制:御史台;官吏管理:科举制度,考课,致仕。

  五、 经济立法

  土地立法;赋役立法;禁榷制度;对外贸易制度。

  六、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推事”;告诉的限制;回避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法官责任制度。

  第三节 宋朝法律制度

  一、 立法概况

  《宋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

  二、 刑事立法

  刑罚制度:折杖法,刺配,凌迟;重法地法。

  三、 民事立法

  不动产买卖契约;典卖契约;财产继承。

  四、 行政立法。

  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监察制度。

  五、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鞫谳分司制;翻异别推制;务限法;《洗冤集录》;《名公书判清明集》。

  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元朝法律制度

  一、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二、 刑事立法

  犯罪与量刑;刑罚制度的变化。

  三、 民事立法

  烧埋银;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四、 行政立法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科举制度的变化;监察制度的发展。

  五、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第二节 明朝法律制度

  一、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问刑条例》;《大明会典》。

  二、 刑事立法

  奸党罪;充军;廷杖;定罪量刑的主要特点。

  三、 民事立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四、 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员选任制度;监察制度。

  五、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申明亭;会审制度。

  第三节 清朝法律制度

  一、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则例;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二、 刑事立法

  发遣;死刑制度;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文字狱。

  三、 民事立法

  民事主体的变化;债权制度的发展;继承制度。

  四、 经济立法

  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

  五、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秋审制度。

  第五章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末法律制度

  一、 “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钦定宪法大纲》;谘议局与资政院;《十九信条》。

  二、 修律活动

  修律的指导思想;修订法律馆;《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商事立法及其特点;礼法之争;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三、 司法制度的变化

  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司法机关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第二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一、 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历史意义。

  二、 其他革命法令

  有关保障民权、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改革等方面的法令。

  三、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第三节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一、 立法概况

  立法原则;立法活动的特点。

  二、 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三、 刑事立法

  《暂行新刑律》;单行刑事法规。

  四、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的体系;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

  第四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一、 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主要立法原则与立法阶段;法律体系与《六法全书》;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二、 宪法性文件与宪法

  《训政纲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

  三、 刑事立法

  《中华民国刑法》;刑事特别法。

  四、 民商事立法

  “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中华民国民法》;商事立法。

  五、 司法制度

  普通法院系统;特种刑事法庭;诉讼审判制度。

  第六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一节 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二、 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

  《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四、 司法制度

  第二节 抗日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二、 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

  三、 刑事立法

  刑法原则的发展;主要罪名。

  四、 司法制度

  司法组织体制;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调解制度。

  第三节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 宪法性文件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二、 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

  《五四指示》;《中国土地法大纲》;劳动立法;婚姻立法。

  三、 刑事立法

  刑法原则;主要罪名。

  四、 司法制度

  人民法院体制的完善;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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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Ni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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