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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属事业单位刑法总则易考易错知识点辨析(二)

2014-05-30 17:47:23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sydw/ 加备考QQ群 加微信领资料 APP模考刷题 文章来源:四川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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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总则易考易错知识点辨析(二)

  4.刑事责任年龄

  确定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因为刑事犯罪责任年龄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之一。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14周岁、16周岁、18周岁这三个年龄节点需要考生特别注意。

  (1)不负刑事责任的——不满14周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因此,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法益侵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很多考生都会有这样的疑问:那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是什么事儿都没有了?其实,这是对法律的误读。“不负刑事责任”并不等于“不负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只不过这种责任很多时候都是由法定监护人承担而已。《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所谓“相对负刑事责任”,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八宗罪”承担刑事责任,除此之外概不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已满16周岁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年满16周岁,是有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5.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1)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因为生病的原因,无法控制或者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如果让这类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很明显是不公正的。当然,精神病人的病情也是大相径庭的,为了防止有人借生病之名、行犯罪之实,我国刑法将精神病人分为三类,区别处理,以示公正、公平。

  第一类: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

  对于这类精神病人,法律不能苛求他遵纪守法。因此,《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第二类:部分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对于这类人,属于情有可原,所以他们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

  这种情况下,这类精神病人的精神状况和控制能力与正常人无异,所以“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聋哑人和盲人

  这两类人因为生理的原因,很难给他人造成伤害;同时,为了体现对残疾人的特殊保护,所以《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醉酒的人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醉酒的人犯罪的,按照正常人的情况进行处理,醉酒不是逃脱刑事处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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