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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属事业单位刑法重点考点阐释与例析(五)

2014-05-30 17:46:02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sydw/ 加备考QQ群 加微信领资料 APP模考刷题 文章来源:四川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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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重点考点阐释与例析(五)

  【四川华图 李龙】

  二、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一)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间接故意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这两者在认识因素上有一定的相似性,都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后果,但是概率大小不同,间接故意概率较大,行为人“明知”,过于自信的过失概率较小,行为人“已经预见”。因此在这一点上,做起题来不易于判断。考生需要从另一角度来对二者进行区别。即是对危害后果的接受上是完全不一样的。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是“放任”,也就是无所谓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是“反对”,也就是完全不希望这样的危害结果的发生。简而言之,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投了弃权票”,过于自信的过失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投了反对票”。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意外事件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这两者的区别就在于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该不该认识到?理应认识到、预见到而没有预见,*终致使危害结果的的发生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完全不应、不该预见到,*终危害结果发生了,那么就是意外事件,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举例分析如下: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在做这类题目之时,把握一个原则或者说答题技巧就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投了赞成票的是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的是间接故意;投了反对票的是过失;根本就不知道投票这回事的是意外事件。那么本题中,朱某的行为是投毒、心理态度是杀人、后果是人(妻子、儿子)死了。对于其妻子,很明显朱某投了赞成票,为直接故意;对于其儿子,由题也可知朱某投了反对票,为过失犯罪,且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故而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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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ibi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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