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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属事业单位刑法重点考点阐释与例析(七)

2014-05-30 17:43:04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sydw/ 加备考QQ群 加微信领资料 APP模考刷题 文章来源:四川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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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重点考点阐释与例析(七)

  【四川华图 李龙】

  四、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这三个犯罪的停止形态,分别阐释如下:

  (一)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即通常所说的预备犯,其成立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在客观上要有犯罪

  预备行为——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但是又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第二,在主观上必是为了实行犯罪,以实行犯罪为目的。第三,其停止的原因是由于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

  (二)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即通常所说的未遂犯,其成立条件有以下这几点: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

  行犯罪,由准备阶段进入了实行阶段。第二,犯罪行为并没有达到既遂状态。第三,其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判断的标准就是欲达目的而不能。通过这样一句口诀就可以很快的判断出是否是犯罪未遂。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能”或者“不能”应当以犯罪分子本人的判断作为标准。

  (三)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即通常所说的中止犯,其成立条件同样也有以下这么几点:第一,在时间上,

  不同于犯罪预备只发生在准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发生在实行阶段,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即在准备阶段和实行阶段都是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第二,在主观上,中止的发生必须是犯罪分子内心自动放弃的,而非由于外界的原因。第三,在结果上,中止行为必须具有有效性,即必须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只有你实施了中止行为,并且危害结果也没有出现,这时你才是犯罪中止,如果出现了危害结果,那么就是犯罪既遂。

  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也就是说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同样的,判断犯罪中止也可以通过能达目的而不欲这样一句口诀作为做题的方法。

  对于这三者,我们再通过一个表格对比的来进行理解记忆,如下:

犯罪停止状态 时间 停止原因 法律效果
犯罪预备 着手实施犯罪前(准备阶段) 意志以外的原因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尚未结束(实行阶段) 意志以外的原因(欲达目的而不能)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犯罪过程中(准备阶段和实行阶段) 意志以内的原因(能达目的而不欲)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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