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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易考易混淆点(二)
【四川华图 李龙】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国务院
这里列出这两个国家机关,主要是比较一下两者之间在行政区划建置与划分职权方面的不同,这个点在历年的考试当中数次出现,考生极易混淆,张冠李戴。见下表:
我国行政区域建置与划分职权:
行政区域的建置与划分 |
职权行使主体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建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划分 |
国务院 |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
国务院 |
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
五、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针对主体不同。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必须是特定的主体,此一点类似于民法当中的债权,是对人的;而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则是不特定的主体,此一点类似于民法中的物权,是对世的。
(二)表现形式不同。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赔偿等。而抽象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则是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三)适用上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应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不能反复适用;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可以反复适用的。
(四)诉讼上不同。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的,相对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就具体行政行为到法院起诉,而抽象行政行为则不可诉,即是说,相对人不能到法院去直接起诉抽象行政行为违法。
六、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二者区别如下:
(一)制裁对象不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机关外的我们通常所说的老百姓,即民,包括公民和法人;而行政处分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官。所以,行政处罚是对外的,行政处分是对内的。
(二)制裁种类不同。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而行政处分的种类则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制裁依据不同。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行政处分,则由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
公务员的法律规范调整,如《公务员法》。
(四)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对方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复议与行政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申诉。
(编辑:Libin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