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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事业单位考试:人事争议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2014-03-18 09:36:38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四川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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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人事争议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一、人事争议协商

  (一)人事争议协商的概念

  协商,是指当事人双方为妥善解决某些问题,采取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见的行为。人事争议协商,是指事业单位和职工因客观人事权力和履行人事义务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就解决争议,化解矛盾,协调人事关系共同进行商谈,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应当自觉履行。

  (二)人事争议协商的原则

  1.双方自愿原则

  自愿,是人事争议协商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人事争议双方都愿意协商时,协商才能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表示不愿意协商,要求通过其他渠道来解决争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2.平等互信原则

  事业单位和职工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进行人事争议协商时,双方只有平等相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才可能妥善地解决争议问题,形成和谐的人事关系,不能把一方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能采取欺诈手段蒙蔽对方。

  3.合法原则

  人事争议的协商过程,就是双方增进了解,互谅互让,争取达成协议的过程。协商过程和采取方式要做到合法,协商的结果不仅要体现单位和职工的共同意志,双方都能够接受,而且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政策规定,否则达成的协议就失去了合法性,不能履行。

  二、人事争议调解

  (一)人事争议调解的概念及特点

  人事争议调解,是指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时人互识互谅,达成协议,从而有效解决争议的活动。

  人事争议调解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人事争议调解是在第三者即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调解机构主持下进行的,这就区别于没有第三者主持的人事争议协商活动。

  2.人事争议调解是自愿活动,必须始终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

  3.人事争议调解是通过教育、疏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的,调解组织的意见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接受的情况下才起作用。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合理、合情和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裁决和诉讼权力的原则。

  (二)人事争议调解的原则

  在人事争议调解过程中,调解工作遵循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还包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等。此外,还应遵循人事争议调解的特有原则:

  1.自愿原则

  人事争议调解的自愿原则,是指调解组织在处理争议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得有任何强迫的行为。自愿原则包括:

  (I)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争议发生后,只有在当事人双方都同意并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时,调解组织才能予以调解。如果当事人不申请调解,或者一方不同意调解,调解就不能进行。

  (2)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争议经过调解后,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形成了共识,愿意就此解决争议时才一能考虑订立协议的问题。不能在当事人思想不通、还未相互谅解的情况下,强迫或诱使他们达成协议,或者在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意见、不愿达成调解协议情况下,调解组织强行作出调解决定。

  (3)当事人自愿履行协议。调解协议达成后,调解机构可以通过检查督促,动员双方如期履行。但如果出现一方当事人反悔时,调解协议即自动失效,调解组织不得强迫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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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Pa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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