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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事业单位考试:劳动管理保护制度

2014-03-05 18:13:18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四川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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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劳动管理保护制度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或一周之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工作时间既包括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也包括劳动者在生产或工作前必需的准备和工作过程中必要的间歇、排除故障及工作结束时整理的时间。

  根据《劳动法》第 36 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根据 1995 年 5 月 1 日实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限制的情况有:(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休假

  休息时间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支配的时间。休假是休息时间的一部分。根据《劳动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休日根据 1995 年 5 月 1 日实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2.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3.年休假即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探亲假。

  5.女职工保护休假。

  二、工资

  (一)工资的概念及工资分配原则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劳动法》对于工资分配确立了两个原则:一是按劳分配原则,即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劳动者应当取得的工资额。二是同工同酬原则,即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二)*低工资保障制度

  国家实行*低工资保障制度。*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这里的“*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低劳动报酬。*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排除在外。

  确定和调整*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的因素有:(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低生活费用;(2)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 劳动生产率;(4) 就业状况:(5) 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三)工资的支付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三、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确立的法律制度。

  (一)用人单位的义务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劳动者的权力与义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四、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第 64, 65 条的规定,对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是:

  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是指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对待业和在职人员以培养或提高其具有从事某种职业所需要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一)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二)用人单位的职责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在失业时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劳动法》第 70 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根据《劳动法》第 73 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l) 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 失业:(5) 生育。劳动者死亡,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我国的社会保险项目主要有: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另外,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二)福利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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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Pa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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