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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事业单位考试:劳动合同

2014-03-05 18:11:21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四川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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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作除具有一般合同的主体地位平等、自愿协商、意思表示一致、真实、内容合法等特征外,还有其独有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具有相应劳动权力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标的的单一性

  劳动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

  3.内容的特殊性

  劳动合同不仅要规定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纪律等劳动合同特有的内容,还规定劳动者的直系亲属的保险福利待遇,如职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用人单位给予职工所供养的直系亲属以一定物质帮助。

  二、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劳动法》第 19 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应具备以下条款:根据《劳动法》第 19 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 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这些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力义务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订立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完全出自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允许第三者进行非法干涉。

  (三)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在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基础上,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并对相互的权力和义务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合同。

  (四)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1)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2)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3)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和形式必须合法。

  四、劳动合同的无效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 18 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行为。根据提出劳动合同解除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接触分为以下三类:

  (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 24 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一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表现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 25 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l)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客观状态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 26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是用人单位因确需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 27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客观状态解除劳动合同和因确需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者一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是劳动者在一般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 31 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二是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 32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l) 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六、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是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与所在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为主要内容而签订的书面协议。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规定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此方面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劳动者个人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另订劳动合同。但集体合同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减少劳动纠纷发生,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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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Pa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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