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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事业单位考试:人身权

2014-02-28 09:53:26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四川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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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人身权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分类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具有人身属性而又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力。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2)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权力。(3)人身权是非则一产性权力。按权力的性质分类,可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格权是指 与作为民事主体必要条件的身体、人格相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人身权力。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基于某种特定身份关系所产生的人身权力。如:婚姻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等。

  二、人身权的保护方法

  《民法通则》第 120 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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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Pa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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