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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事业单位考试: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2014-02-27 09:31:21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四川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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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能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它可分为合法民事行为和非法民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适法行为。可见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则》第 54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的合法行为。”这一定义性规定说明:第一,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某一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行为;第二,它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它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3)它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

  《民法通则》第 55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是指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形式。当法律规定某项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时,这种形式就成为该项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民法通则》第 56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双方法律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承诺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二、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代理关系的特征

  《民法通则》第 63 条规定:代理是“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关系的特征主要是:(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3)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的种类

  《民法通则》第 64 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应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不得滥用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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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Pa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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