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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事业单位考试:行政程序

2014-02-26 13:44:36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四川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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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行政程序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是指法律规范予以调整、确认并加以控制的有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行政程序贯穿于行政管理全过程。

  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和意义:(1)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合法行使,体现法制政府和文明政府的理念。(2)为维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尊严提供程序性保障。(3)促进行政权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

  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一)程序法定原则

  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都必须依法定程序作出行为。程序必须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要符合法律要求。该原则具体内容包括:(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或其他管理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步骤进行,即严格遵守程序规范。(2)在法律无明文规定之情形下,行政活动必须遵循程序的一般原则,以合理、公正的方式进行。(3)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所采用的程序必须尊重人权,即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力和自由;除非为了国家和公共利益,且有法律的明确规定。(4)违反行政程序规范的行为,均是行政违法行为,应予撤销。(5)违反行政程序规范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相对方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赔偿。

  (二)相对方民主参与原则

  它集中体现为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听证权、陈述申辩权、复议申请权等受法律保护。其具体内容为: (1)行政机关的活动,包括法规、意见、命令及官方记录,除依法须保密或特殊情况外,能公开的应尽量公开,为相对人所了解。(2)行政机关行政职权,尤其是进行宏观决策时,要保证公民的参与。如为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会,进行广泛调查等。(3)行政机关在制定政策、进行行政立法或行政裁决时,要事先通知利害关系人,允许相对方查阅或抄录公文案卷,以收集有关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后允许相对方中请复议或中诉以获得补救。

  (三)行政效率原则

  它集中体现为精简程序环节、减少行政浪费、明确办事时效、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此原则所包含的内容是:(1)任何行政程序的设定都要考虑其时间性,防止拖延,如规定时效制度。(2)行政程序的设定要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以适应行政复杂多变的需要,如规定紧急情况下的处置程序等。(3)行政程序应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以保证行政决策的正确性和行政活动为公众所接受,提高行政效率。(4)行政处理程序要有利于排除障碍,保证行政目标的实现,如设立强制执行程序等。

  (四)程序公正原则

  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合理地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相对方。其宗旨是公平、正义。它包括以下具体内容:(1) 行政机关在实行行政行为或其他管理活动时,要尽可能地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在两者之间保持平衡。(2)对所有相对方要一视同仁、不偏不倚,给相关利害关系人以同等的辩论机会等。(3)在作出影响相对方权益的决定时,排除偏见,如实行回避制度、审裁分离、禁止单方接触等。

  三、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一)资讯公开制度

  指行政机关应主动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公开,或使其知晓有关行政活动的情况和资料。具体内容包括:(l) 每个行政机关都应使公众知晓其办公地点及各个机构的职权范围、活动程序和方法; (2)使公众有机会、有条件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基本政策及普遍适用的解释等;(3)行政机关应依相对人之申请,迅速向其提供与其权益有关的档案资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如行政机关不适当地向相对方封锁档案或其他材料,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开调查制度

  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有关政策或计划前,先了解有关情况以供参考。公开调查多数用于行政目的:一是为了保护相对方的利益,使相对方对政府将作出的决定或计划有陈述意见的机会;二是为了使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充分掌握情况,平衡各方面互相冲突的利益,以使将做出的决定更符合实际,史能有利于实现行政目标,有利于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三)通知制度

  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或其他管理活动时,将需让相对方或其他相关方了解的事项以合理的途径与方式予以告知。

  (四)说明理由制度

  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方权力义务决定时,要说明作出决定的事实原因和法律依据。

  (五)听证制度

  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方权力义务决定前,举行听证会,听取相对方意见和建议的程序。

  (六)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行政程序效率原则的具体体现。它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而言,如行政机关在相对方依法提出某种许可申请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也适用二相对方,如相对方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律或行政法所确定的义务,就会受到行政强制执行。

  (七)职能分离制度

  指为了加强对行政权的制约,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权力、侵犯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将行政机关内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不同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

  (八)辩论制度

  行政机关裁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庭(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对争议问题及证据的辩论。

  (九)回避制度

  行政主体决定和处理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事项或裁决相应争议,其工作人员如与所决定处理事项或裁决的争议有某种利害关系,应主动或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回避。

  (十)行政救济制度

  在相对方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法律应当为其提供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获得救济的途径,从法律程序上有力地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使其合法权益在可能或己经遭受损害时通过法律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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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Pa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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