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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事业单位考试:公民的基本权力与义务

2014-02-24 10:17:41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四川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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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公民的基本权力与义务

  一、概述

  (一)公民的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国籍是确定公民资格的唯一条件。一个人具有某国国籍,就意味着从法律上同特定国家发生了固定的法律关系,就具有该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地位,并形成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我国宪法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力,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民”作为基本权力主体与“人民”有区别。主要区别是:(1)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是政治上标明故我的概念。(2)公民是具有某某国国籍的自然人,是稳定的法律概念:而人民作为政治概念与原则,在不同时期有不同内容对象。(3)公民是个体概念;人民是整体概念。

  (二)公民的基本权力与基本义务的概念

  所谓基本权力,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力主体在权力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权力。基本权力是通过宪法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力体系,表明社会主体的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它是社会和国家对公民的*重要、*基本的要求。对国家来讲,公民的基本义务就是国家的权力,国家有权要求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履行基本义务是公民的责任。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力和自由

  (一)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力,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力。其内容既包括在法律而前人人平等,又包括在存在一切不合理差别的领域中禁止差别对待。对于存在合理差别的领域,法律可对平等权的例外条件作出规定,以体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二)政治权力

  政治权力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力。政治权力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公民通过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宪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除外。二是公民有对国家政治生活自由表达意愿的自由,简称为政治自由。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白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宗教是个人选择的事情,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山:有信仰宗教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中,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了言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但是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四)人身自由与权力

  人身自由与权力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禁、逮捕、限制、搜查及侵害的自由,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和公民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内在的各项权力和自由。

  (五)社会经济权力

  社会经济权力是公民生存的基础,又是公民实现共他权力的物质前提条件,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和物质帮助权。

  (六)文化教育权力

  文化教育权力即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在文化和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力。其权力内容主要有:受教育权、科学研究的自由、文艺创作的白由、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七)监督权和请求权

  监督权即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力,主要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力。请求权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要求国家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力,内容主要包括:国家赔偿请求权、国家补偿请求权、裁判请求权。

  (八)特定主体的权力保护

  特定主体的权力保护即法律规范明示的受到特别保护的群体的权力。我国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主要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华侨和归侨、侨眷等。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六)其他义务,包括劳动的义务;受教育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四、我国公民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第 5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力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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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Pa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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