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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事业单位考试:宪法概述

2014-02-24 10:01:55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四川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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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一)宪法的概念及其地位

  宪法是具有*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地位。

  1.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这些根本制度,集中反映为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因为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都是涉及公民和国家全局的根本问题,它便成为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成为母法。

  2.宪法具有*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具有*高法律效力,意味着其他一切法律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违宪行为要追究违宪责任。

  3.宪法要求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由于宪法涉及的都是公民和国家的根本性问题,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一般法律更为严格。修改宪法的程序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具有不同于其它法律的显著特征:(l)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任务、根本制度等根本性问题;(2)效力上,宪法具有*高法律效力;(3)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它法律严格,宪法一般由国家*高权力机关或依法成立的特定机关通过特定程序制定和修改。

  (三)宪法的本质

  1.宪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l)宪法是政治斗争,尤其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2)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3)各种政治力量,尤其是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影响乃至决定着宪法的具体内容;(4)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是宪法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

  2.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民主还意味着国家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力和自由。宪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早出现的宪法是资产阶级宪法。它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过程中产生的,是资产阶级民主的法律化;分权原则、尊重基本人权原则等,都是民主制度的体现。社会主义宪法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法律化;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利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要求和体现。无论是资本主义民主,还是社会主义民主,都是对专制的否定,都是历史的进步。但资本主义民主仅仅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对广大人民来说是专政,因而是狭隘的、虚伪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广大人民的民主,是广泛的、真实的。

  二、宪法的作用

  (一)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

  1.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

  2.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这正是宪法民主性的体现。

  (二)宪法对法制的作用

  1.促进法制的完备和健全。宪法是其它法律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产生的基础和依据。

  2.促进法制的统一。宪法具有*高法律效力,其它法律不得与之抵触,宪法是审定和检验其它法律是否符合统治阶级利益和需要的*高标尺。

  (三)宪法对公民权力的保障作用

  1.宪法确立公民基本权力和自由的内容。

  2.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力和自由的实现规定了必要的保障。

  (四)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

  1.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

  2.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国家政治制度在运作和实践中,往往需要对某些环节和体制作适当的改革和调整,以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和发展,政治体制改革应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

  (五)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

  1.确认、保护和巩固经济基础。

  2.确立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

  3.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三、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是指宪法制定者保障宪法正确实施和完全实现的调控宪法效力的活动。宪法监督本质上是人民主权的体现。人民可以通过宪法的规定,授权特定的主体行使宪法监督权,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l)审查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个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我国宪法监督的制度建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人民依法对全国人大代表的活动实施监督,每个人大代表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二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授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高权力机关,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对违反宪法的*高国家机关领导人行使罢免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对任何一级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活动是否违宪实施监督。

  四、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49 年 9 月 29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一部重要文件。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宪法。1954 年颁布了第一部宪法;1975年颁布了第二部宪法;1978 年颁布了第三部宪法;1982 年颁布了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现行宪法继承并发展了 1954 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摒弃了 1975 年和 1978 年宪法中“左”的思想和内容,体现了时代特点,是一部比较完善并且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为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982年宪法公布以来经历了 4 次部分内容的修正:1988 年 4 月 12 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条和第二条宪法修正案;1993 年 3 月 29 日,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至第十 1 条宪法修正案;1999 年 3 月 15 日,全国人大九届几次会议于通过了第十二至第十七条宪法修正案;2004 年 3 月 14 日,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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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Pa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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