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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的渊源
一、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
“渊源”有根源或来源的含义。所以,法的渊源可以有多种理解。一是物质意义的渊源,这实际上指的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这是法的真正根源、来源;另一个是法学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一种行为规范是怎样形成的,是国家创制的,还是己有的习惯;这种行为规则具有什么样的外在形式才能成为法律规范,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成为我们处理问题、审判案件的根据。这种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指法律规范的形式仁的来源和其外在表现形式。这是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
二、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
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渊源主要有: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重要渊源,具有*高的法律效力。
(二)法律
这是指狭义的法律,指由国家*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除行政法规外,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凡具有规范性,也属法的渊源。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里的“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管辖区域内有效。
(六)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或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里的“较大的市”也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七)特别行政区的法
根据我国宪法第 33 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可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依照此规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的法也是我国法的重要渊源。
(八)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缔结或加入并生效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国际条约处于重要地位。《民法通则》第 142 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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