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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安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02-17 16:39:27 公务员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 加备考QQ群 加微信领资料 APP模考刷题 文章来源:广安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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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共 广 安 市 委 组 织 部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 安 市 公 务 员 局

  关于印发《广安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的通 知

各区市县委组织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有良好品行和履职基本素质,现将《广安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

  中共广安市委组织部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安市公务员局

  2013年7月29日

 

  广安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

  第*章 总 则

  第*条 录用考察是确保新录用公务员具备良好品行和履职素质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明确录用考察内容,规范录用考察程序和标准,确保考察结果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考察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

  第四条 考察对象按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告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 考察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考察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一)政治思想:主要指政治立场、政策理论水平等;

  (二)道德品质:主要指品德修养、生活作风等;

  (三)能力素质:主要指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口头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方面能力等;

  (四)遵纪守法:主要指遵守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等;

  (五)报考资格:主要核实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

  (六)任职回避:主要指有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任职回避情形;

  (七)其他需要纳入的考察内容。

  第六条 对以下几类特殊对象,需结合实际增加考察内容:

  (一)考察对象属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还应考察在校学习情况和遵守校纪校规等方面的情况。

  (二)考察对象属基层服务人员的,还应深入到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人员服务单位,重点考察在基层工作的实际表现和基层干部群众的认可程度。

  (三)考察对象属在职人员的,还应考察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完成本职工作和取得成绩情况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

  (四)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察对象,还应了解其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情况。

  第七条 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一)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以及不符合报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二)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罢工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三)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影响公务员形象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后不满五年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隐瞒个人重要信息,以致招录机关无法了解真实情况的。

  (四)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第三章 考察的组织实施及程序

  第八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为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各区市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级招录单位或其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考察应坚持实地考察原则,一般采取个别谈话、集中座谈、征求意见、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需延伸考察的,还应到原工作单位进行座谈或测评。

  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的考察,可请外事、教育等部门协助了解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对高校应届毕业生也可委托考察。

  第十条 考察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公道正派、认真负责、原则性强,熟悉考察工作,了解招录职位工作性质。

  (二)考察预告。由考察组通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乡镇、街道、社区、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等),做好考察的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同时通知考察对象撰写个人总结,如实填写考察表。

  (三)个别谈话。考察组应深入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广泛的个别谈话,力求客观、公正、全面地掌握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日常表现。考察时,应请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其日常表现情况的鉴定或证明。考察期间,可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公告。

  (四)征求意见。对有工作单位的考察对象,可以到所在辖区纪检监察、政法、计生、信访等单位,征求其是否有影响公务员录用的情况。对考察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应予查实,并由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材料。

  (五)查阅档案。考察组成员要认真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材料,仔细核对年龄、学历、经历和入党、入团等情况,看是否符合招考公告要求及公务员录用相关规定。特别是涉及违法违纪处理的情况,须认真核对并备份有关材料。

  (六)撰写考察报告。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当如实写出书面考察报告,考察报告应当如实记录考察经过,全面反映考察内容的情况,并由考察小组全体成员签名。对实行差额考察的,考察组还需提出拟录用人选建议。

  第十一条 考察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自公布考察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考察结束后,由负责考察的机关在考察期限内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考察结论,并在考察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考察对象。

  考察期内,考察对象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暂不作出考察结论,待调查处理结束后,再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考察结论。

  第十二条 考察对象对考察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核,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第四章 考察纪律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或其他执行公务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考察纪律。参与考察的人员在考察工作中,应做到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应坚持集体议事原则,不得以个人意见替代考察组集体意见;应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考察情况和考察对象个人隐私;应清正廉洁,不得收受礼金、礼券和礼品,接受宴请等。

  第十五条 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对违反有关考察工作要求和有关纪律以及因失职导致考察结果失真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的考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和我省对公务员录用考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广安市委组织部、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安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Pa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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