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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4)

2013-09-23 18:43:08 三支一扶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jcfw/ 文章来源:四川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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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奖励

  第二十九条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对法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条 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三)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四)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五)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六)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效果显著的;

  (七)保护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

  (八)有其他功绩的。

  第三十一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惩戒

  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第三十五条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三十六条 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

  第三十八条 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    (编辑:Pa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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