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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事业单位考试备考:犯罪主观区别在何处

2013-09-06 10:58:43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sydw/ 加备考QQ群 加微信领资料 APP模考刷题 文章来源:四川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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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事业单位考试备考:犯罪主观区别在何处?

  华图教育 燕坤

  四川事业单位各州市考试陆续举行,目前南江县、阿坝州、雷波县、南宁县、金堂县等地区已发布招考公告。考试科目为综合知识、公共基础知识等。其中,很多考生在复习中都可以发现,法律部分是整个事业单位考试中比重*大的一个模块,这就意味着对于法律考生必须复习到位。但是由于法律涉足的内容非常多,很多考生掌握不到细节处的内容,就往往容易丢分。本文围绕考试中的必考点犯罪主观方面进行详解,进而帮助考生从细节处全面把握法律模块。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犯罪主观方面,也称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主要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两个方面。

  二、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一)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者区别在于:直接故意既可以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区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意义在于:两者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一般情况下直接故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于间接故意犯罪,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对直接故意犯罪判处的刑罚应重于间接故意犯罪。

  三、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疏忽大意的过失有下面两个特征:

  ①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②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点是:

  (1)相同点:①两者都只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不是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②两者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2)不同点:间接故意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行为人轻信危害结果可以避免,并且这种轻信是建立在一定的客观条件基础上的。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认为凭借某些客观条件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实际上是过高估计了自己的能力或客观有利条件,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

  四、无罪过事件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此即无罪过事件。无罪过事件包括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一)不可抗力。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就是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异同点是:

  相似之处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

  根本区别是:

  ①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不同。不可抗力发生损害的原因是在特定场合下,非人力所能抗拒或避免的力量,包括自然力和非自然力的强制。而意外事件发生损害结果则是由于行为人对当时情况下自己行为会造成损害结果没有预见也不能预见。

  ②对损害结果发生的预见情况不同。不可抗力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有所预见或可以预见的,只是特定场合下凭借其能力及客观条件和环境无能为力。意外事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本缺乏预见,也不可能预见。

  ③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不同。不可抗力是由于行为人不能依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行为,意外事件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根本不能认识到损害结果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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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Pa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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