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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巴中公务员考试总成绩和职位排名及资格复审、体测公告

2013-05-27 21:34:03 公务员考试网 https://sc.huatu.com/ 文章来源:巴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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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上半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

  警察、司法助理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工作人员面试前折合总成绩和职位排名

  暨面试前资格复审、面试和体能

  测评等相关事宜的公告

  按照市委政法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巴中市公安局、巴中市司法局《关于2013年上半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点击浏览),经网络报名、照片质量检查、统一笔试、心理素质测试(限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加分前公示、专业测试(仅限特警职位)、统一阅卷评分和按政策加分等规定程序,我市2013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公务员”)工作即将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现将面试前折合总成绩和职位排名暨面试前资格复审、面试和体能测评等相关事宜公告于后。

  一、笔试折合总成绩与职位排名

  经省统一组织阅卷与评分,公务员考录相关科目笔试加分前(原始)成绩,已由省人事考试中心通过四川人事考试网(sc.huatu.com)予以公布(点击进入查询)。

  报考我市公安特警职位报考对象的专业测试成绩,已在巴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予公布(点击进入查询)。

  报考我市公务员各职位报考对象按照《公告》规定享受政策加分的人员和拟加分情况已于先前通过巴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予以公示(点击浏览)。

  经公示无异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接到省公布公务员考录相关科目笔试加分前成绩数据后,按照《公告》规定和公示后情况,对报考我市公务员设置考录职位5936名应试者中的8名报考对象按政策规定予以加分,并按《公告》规定进行了折合成绩计算。

  折合总成绩计算方法:

  笔试折合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35%+《申论》成绩×35%+笔试加分(成绩不进行四舍五入处理)

  公安机关特警面试前折合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15%+《申论》成绩×15%+专业测试成绩×40%+笔试加分(成绩不进行四舍五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折合总成绩以0分记:

  1.笔试科目有缺考或违纪1科及以上的;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含特警)职位,心理素质测试缺考、结论为不宜从警或无效的;

  3.公安特警职位,专业测试不进入、缺考、自行放弃或测试总成绩未达到60分(折合成绩24分)合格线的。

  面试前折合总成绩与职位排名已在巴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上以“点对点”(凭考生本人姓名和本人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号)(其中伍璐、陈慧、陈莉、马腾飞等4名考生报考时错填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已作更正,张义平未参加笔试而无法更正)查询(点击可进入查询)。

  二、面试前资格复审与递补资格复审

  (一)首轮资格复审的对象和递补资格复审

  在参加了笔试所有科目考试且有成绩(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心理素质合格者,报考特警职位还须参加专业测试且成绩达到zui低合格分数线)的报考对象中,根据折合加分后的面试前考试总成绩,按照招考职位录用名额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zui后一名总成绩相同的,一并列入资格复审。

  我市2013年拟录135个职位263个名额,进入面试前首轮资格复审的报考对象共793名、可递补资格复审的报考对象共4276名(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详见附件2,点击浏览)。

  首轮资格复审合格者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由此出现的缺额,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按该职位排名依次确定递补人员。递补资格复审的相关情况将于首轮资格复审结束后尽快在本网站予以公布。

  (二)资格复审与递补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与分工

  首轮资格复审定于2013年5月30日(星期四)、5月31日(星期五)(每日09:00-11:30、14:30-17:30)和6月3日(星期一)09:00-12:00)进行。因首轮资格复审不合格而进行的递补资格复审截止于2013年6月6日(星期四)12:00。首轮资格复审与递补资格复审的分工与地点如下:

  1.报考本市市本级及各县(区)所设人民警察职位(职位编码:1130001-1130020、1130201-1130207、1130301-1130306、1130401-1130405)的考生,由巴中市公安局(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滨河北路西段33号,联系电话:5338680,联系人:景女士)负责。

  2.报考巴中市市级部门(单位)职位的,由职位所在各用人部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是:

  职位编码1130021、1130022的考生,由巴中市人民政府驻重庆办事处(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滨河北路中段87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楼509室,联系电话:18883296881或18980290671,联系人:冯先生,也可通过固定电话5266060同贺女士联系)负责。

  职位编码1130023的考生,由巴中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滨河北路中段87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楼509室,联系电话:13605742965,联系人:童先生,也可通过固定电话5266060同贺女士联系)负责。

  职位编码1130024-1130029的考生,由巴中市交通运输局(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状元桥街346号,联系电话:5266768,联系人:黄女士)负责。

  职位编码1130030-1130031的考生,由巴中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白云台圣泉水务公司515室,联系电话:13340612225,联系人:刘先生)负责。

  职位编码1130032-1130034的考生,由巴中市统计局(地址:巴中市江北大道市政中心15楼11号,联系电话:5268162,联系人:孙先生)负责。

  职位编码1130035-1130039的考生,由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中段77号(恒丰饭店对面)办公楼5楼,联系电话:5268998、13881678622,联系人:王女士)负责。

  职位编码1130040的考生,由巴中市畜牧食品局(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东段288号市畜牧食品局办公楼3楼,联系电话:5272133,联系人:苟先生)负责。

  3.报考南江县所设职位(职位编码:1130209-1130211)的考生,由南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南江县光雾山大道朝阳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大楼609室,联系电话:8222169,联系人:岳先生)负责。

  4.报考通江县所设职位(职位编码:1130308-1130339)的考生,由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通江县诺江镇东街58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楼3楼县公务员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7233235,联系人:万先生)负责。

  5.报考平昌县所设职位(职位编码:1130409-1130441)的考生,由平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东段102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楼3楼县公务员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6229937,联系人:郭先生)负责。

  6.报考本市各县(区)司法局所设司法助理员职位(职位编码:1130101-1130104、1130208、1130307、1130406-1130408)的考生,由巴中市司法局(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440号,联系电话:5280577,联系人:张先生)负责。

  资格复审与递补资格复审由分工的部门(单位)承担责任,由此引发的争议请按规定由承担部门(单位)进行咨询与处理。

  列入面试前首轮资格复审名单的报考对象未在规定的首轮资格复审时间内接受审核的,一律视为自行放弃,相应进行递补资格复审。

  (三)接受资格复审和递补资格复审的报考对象需携带的手续

  列入面试前资格复审的对象,应准时按公告要求携带《2013年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一份(贴上照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毕业证、学位证(明确学位要求的职位)或户籍证明(明确了招收范围的职位)和招考单位要求的其它证书、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其中,特殊报考对象须具备以下手续:

  1.201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出具本人学生证(无学生证的,出具所在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具的院系及专业等情况的证明);

  2.新就业的企事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未满参加本次招考的,须出具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3.公安机关、监狱劳教系统、国家安全部门、机要部门的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4.未满5年zui低服务年限的在职公务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5.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的,要出具学历认证材料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认证可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递交材料地点:成都市草市街2号5楼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咨询电话:028-86920616)。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留学网(http://www.cscse.edu.cn)中“学历学位认证专栏”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6.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以上各类证件、证明、手续均须提供原件,复印件一律无效。

  (四)资格复审与递补资格复审的相关事宜

  按分工经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面试前资格复审与递补资格复审合格的报考对象,发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式、资格复审与递补资格复审部门盖章、具体承办人签署的面试通知书,考生按照面试通知书的要求参加面试。参加面试的考生每人须交面试费80元,于发给面试通知书时由资格复审部门代收并出具临时收据,费用在递补资格复审结束后统一上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考生可于参加面试时换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具的正式票据。

  三、面试及相关要求

  (一)面试对象

  经资格复审和递补资格复审合格并缴纳面试费用且领取了面试通知书的报考对象。

  (二)面试时间与地点

  定于2013年6月14日(星期五)至16日(星期日)在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滨河北路中段87号)办公楼进行。具体日期安排如下:

  2013年6月14日(星期五)面试全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除特警外)所有职位,2013年6月15日(星期六)面试公安特警和市本级、南江县和通江县(均除司法助理员职位外)所有职位,2013年6月16日(星期日)面试全市所有司法助理员和平昌县所设职位。请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报考对象,在领取面试通知书时注意核对所载面试日期是否与所报职位的面试安排日期相符。

  未按时依面试通知书要求到规定地点参加面试或携带手续不齐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面试。

  (三)接受面试的报考对象须携带的手续

  持面试通知书原件(不含复印件)和报考对象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不含复印件)由本人参加面试。两证不全不得参加面试。

  (四)面试对象集中时间

  参加当日面试的考生务于面试当日07:30前到达面试地点,准备集中抽签以确定面试顺序。截止当日08:30未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不能参加面试。

  (五)其他事宜

  参加面试的考生,严禁携带任何通讯工具进入面试候考室和面试考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即取消面试资格,责令其立即离开候考室或面试考场,情节严重的,依法送交相关机关处理。

  需午餐后接受面试的对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盒饭。

  四、体能测评相关事宜

  (一)体能测评对象

  报考我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含特警,下同)职位且参加了面试的报考对象均须接受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公安局统一组织的体能测评。未参加面试或面试违纪的考生不能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不计算分值,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未参加体能测评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考生,不能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

  (二)体能测评时间与地点

  定于2013年6月22日(星期六)至6月23日(星期日)在巴中龙泉外国语学校(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龙泉丽都后)对所有职位分测评项目统一组织进行。其中6月22日测评纵跳摸高和10×4米往返跑两个项目,6月23日测评1000米(男子组)和800米(女子组)跑项目。

  (三)参加体能测评需携带的手续

  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面试对象参加面试后发给的《2013年上半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巴中)体能测评通知书》原件(不含复印件)和报考对象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不含复印件)参加体能测评。两证不全不得参加体能测评。

  (四)体能测评项目和执行标准

  按2011年4月2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人社部发〔2011〕48号)(点击浏览)和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国公局函〔2012〕1号)(点击浏览)的规定组织实施,分男子组、女子组分别进行,10米×4往返跑(男女组均测)、1000米(男子组)或800米(女子组)跑、纵跳摸高等三项测评项目均达到对应标准者为合格。被测对象的年龄计算至本人接受体能测评的当日。

  (五)体能测评的相关要求

  1.考生须携带相应证件于测评当日8:00前到达体能测评点集中分组参加体能测评。8:30后不准再进入体能测评场。届时未按时参加体能测评或证件不齐者,视为自动放弃。

  2.考生着运动鞋参加体能测评。不得穿用金属鞋钉跑鞋。

  3.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一律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入场。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市委政法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另行明确或解释。

  附件:1.二○一三年上半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巴中)面试前折合总成绩暨职位排名;

  2.二○一三年上半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巴中)面试前首轮资格复审对象暨可递补人员名单

  3.二○一三年上半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巴中)分职位面试日期安排表

  中共巴中市委政法委员会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 中 市 公 安 局 巴 中 市 司 法 局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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