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03 10:59 政法干警考试 https://sc.huatu.com/zfgj/ 作者: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25.A【解析】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6.A【解析】继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期限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为两年。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27.C【解析】所谓欺诈,是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则是由于他人的欺诈行为陷于错误,进而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欺诈人的欺诈行为只能基于故意。
28.C【解析】A、B两项所称职权是行政职权。而D项所指权利是一种管理权,也属职权。C项中的监护权是民法中与身份有关的权利。故选C。
29.C【解析】根据《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 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因此C项正确。
30.C【解析】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所以C项符合要约的规定。
二、判断题
31.×【解析】判定侵害名誉权是依据损害事实而不是损害行为。
32.√【解析】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当然,民事责任也执行惩罚的功能,具有惩罚的内容。由于民法调整对象的特点是平等性和财产性,这一特点在民事责任方面的表现就是补偿性。
33.×【解析】根据《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4.×【解析】“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中处于最高位阶的概念,具体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不合法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简称为法律行为。
35.×【解析】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36.√【解析】代位继承人既然代被代位继承人之位参加继承.则只能继承被代为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那一份遗产。
37.×【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质押合同的成立。质押合同是出质人和质权人订立的就出质人的动产或权利移交质权人占有而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 履行合同时,质权人处分质物或者权利并从其变价中优先受偿的协议。质押合同的成立因质权标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质权标的是动产的,根据《担保法》第64条的 规定,质权于质物交付时起成立。质权标的是权利的,根据《担保法》第78条规定,不同的权利设质.质押合同成立条件也不同。对于以依法转让的股票出质的,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由此可以看出.股票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不仅双方当事人签字,还 必须进行登记。本题判断质押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是错误的。
38.x【解析】意思表示是行为人追求民事法律后果的内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活动。如果某种行为虽然表达了当事人的意愿,但并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后果,则并非意思表示。在本题中,甲打电话邀请女友乙吃饭,并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后果,因此不是意思表示。
39.×【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 同做了准备工作。”
40.×【解析】养子女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被收养时起消除,除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除外,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三、简答题
41.答:(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的设立主要采用严格准则主义,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非公司法人的设立仍采用行政许可主义;
(2)对于机关法人的设立采用强制设立主义;
(3)对于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采用两种不同的原则: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其设立采用特许主义,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因其一般要经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成立采用的是行政许可主义。
42.答: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1)行为人合格。它指的是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说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
(3)行为内容合法。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
43.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在缔约期间具有过失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所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 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在于:首先,责任的性质不同。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有效合同产生的责任,而缔约过 失责任产生的宗旨是为了解决在没有合同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其次,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而缔约过 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不能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第三,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第四,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免责事由,但对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却有明确的规定。
相关阅读推荐:
2012年四川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备考专题
2012年四川政法干警考试报名时间先预约先知道
2012年四川政法干警考试模考比赛
行测、申论笔试每日一练
免费赠送《行测秒杀技 申论80分的秘密》课程卡激活码
第六届公务员素质大赛英大奖 四川赛区
(编辑:admin)
华图在线APP客户端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