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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 法的本体
考点一法的概述
一、法的概念与法的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人类社会一切类型的法都具有的共同本质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作为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一样,具有规范性。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它表现在: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从效力上看,具有规范性的法,不是为某个特定的人而制定的,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它不仅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反复适用的。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国家的存在是法存在的前提条件。一切法的产生,大体上都是通过制定和认可这两种途径。所谓法的制定,就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即具有一定文字表现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的各种法律(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即属此类。所谓法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此意义上,所谓法的国家强制性就是指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也就是说,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人们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将招致国家强制力的干涉,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国家的强制力是法的实施的最后的保障手段。
(四)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所谓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法的概括性”,就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具体而言,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制裁。法不是为特别保护个别人的利益而制定,也不是为特别约束个别人的行为而设立。其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这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在同样的情况下,法可以反复适用,而不仅适用一次。
(五)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法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也可以说,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程序性也是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三、法的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可以做的;什么是国家命令或反对的,必须做或不该做的。
2.评价作用。法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4.教育作用。其作用是加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5.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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